兩個人拍拖同居在一起,女方所用的錢分手後要男方還有這個道理的嗎

2021-04-02 23:22:51 字數 6264 閱讀 2317

1樓:跑施工

兩個人拍拖,從句在一起,你放手又能錢飛,說讓男方還有這個道理我只是沒有的,因為你用的錢的話是你們兩個共同的感情,不能再要回家,這個的話就很不合理,而且你們都是自願的又沒有。想必你出那個錢。

2樓:匿名使用者

要明白男女雙方如果是普通戀愛關係,就不會是買賣關係、也不是夫妻關係。其實雙方目前還只是交往時就得自重,又不自重又是要錢的就不是普通戀愛關係了。除非你們結婚時的彩禮或者婚後成了一家人。

3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人在一起都是你情我願的事,何況是自己消費的錢,為什麼要別人還?我覺得不合理除非事先說好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很多錢的話男人要也是應該的,如果不多就算了吧!因為可以考慮有些女人為了錢什麼都做的出來

5樓:匿名使用者

男人承擔所有費用,不然,天理何在。此女也是,在一起花他的錢,你掏自己的錢幹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情況區別而論,如果是兩人共同生活所支付的錢男方有償還義務,若是個人支出則無需!

7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要還的話,我覺得。還不如不談戀愛呢。自己乙個人多好啊!

8樓:匿名使用者

每個人的想法,觀念不一樣嘛,沒什麼的,不過這樣的人還是不要在一起了

9樓:丹西邦揮脕式

個人認為,關鍵是這筆錢的定性及雙方之約定的法律效力問題。最高法院在其婚姻法解釋二中規定,男女雙方未登記結婚的,對於男方給予女方的貴重彩禮,男方索要的,女方應予退還。因此,所給的這筆錢究竟是否屬於彩禮性質,是乙個關鍵。

從字面和實際理解,彩禮與聘禮具有同類性,是男方給予女方用以確定雙方婚嫁關係的定金性質的錢財,而對方所給之錢從你的介紹來看,此款並不具有彩禮的性質,是其用以女方償還所欠債務,那麼,從法律觀點講可按贈予關係對待,而且此贈予屬於附條件的贈予,說白了就是女方要維持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一所附條件因違法而無效,當不能成立,女方與男方如果均出自於登記結婚的真實目的,亦無需此條件。現女方因男方違背男女之間戀愛的忠實性慾分手,從男方而言索要贈予款項不能成立,第一不符合贈予撤銷的法定條件,第二也有違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與善良習俗的法律原則。

10樓:鬧小妤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怎麼說都是有道理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道理,為啥要還。這樣分手,有點難看了呀。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12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借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3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14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15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16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男女朋友交往,在戀愛期間女方花費男方的錢,分手後,男方要求女方歸還,並走法律程式 50

18樓:天蟾如月

如果是女方收受了男方大額現金、貴重物品,在有憑證的前提下,法院會支援男方主張的。但具體會進行分辨,因為贈予、借貸以及影響男方經濟能力程度等具體問題,會對這些財物的性質產生影響,善後處理也會有所不同。

19樓:假意無奈

看情況,吃飯看電影之類的肯定要不回來,比如送戒指送車什麼的,名貴的是能要回去的。法律上把這類物品定義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包括彩禮),如果最後沒結婚是可以被追回的

20樓:綻放吧彼岸花

可以的。如果真像律師函上面所寫,暫存的2000元,和墊付3000元,並許諾歸還的話,是可以成立,若不歸還,應該可以形成戀愛詐騙。可以諮詢一下。

21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要回定親的彩禮錢,或者數額較大的不動產,如果你算的很仔細她拒不給就是告也沒用的,她反咬一口她的青春損失費等你也是沒辦法的

22樓:匿名使用者

這等屬於自願一事也要歸還。。。荒謬

23樓:

這要看花的什麼錢,如果就是平時約會吃吃喝喝送點小禮物的錢,這就

不要了吧!不是每份付出都是有回報的,又不是買賣貨物。

但是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購買的大件,例如訂婚的金銀首飾、房產、彩禮什麼的,這是可以要的。

24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女方都不給還,那嗎有些女孩就利用耍男朋友為由到處去吃喝坑蒙拐騙。

25樓:過完國慶盼過年

能要回來,問題是她給嗎?

兩個人談戀愛,分手後男放要求女方償還兩人在一起時所付出的金錢,對此你怎麼看?

26樓:匿名使用者

依我個人角度看,那樣的感情也太假了吧,,

27樓:匿名使用者

一分都會給,男方在付出金錢的時候是自願的。更何況他還耽誤你的青春呢! 必要的時候我們可以用法律來保護我們自身的利益所不受傷害!

28樓:匿名使用者

反對!既然在一起過,為什麼還要那麼小氣啊 !而且,女方也付出啦

戀愛期間兩個人產生的金錢問題,如果女方提出分手,男方有權要求女方返還所有的錢嗎??

29樓:楊小羽

我覺得男女朋友交往,男生給女孩花錢,是理所應當的,女孩也應該適當給男生花一點,不能說一方出錢,一方花錢,這不是戀愛,這是提款機。但是如果是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借的錢,是必須換的,但是如果是心甘情願給的,那不必要換,你給他錢,人家還有感情的付出呢,這是你拿多少錢都換不來的。讓你朋友以後學會慧眼識人,看上的什麼爛人?!

30樓:匿名使用者

天吶,你朋友認識的是啥人?為女友花錢過後還要她還,實在把男人的尊嚴和面子都丟盡了,告訴你朋友,有錢咱就扔給他,沒錢就別給,看那人敢咋樣!

31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的男人最好離他遠點,還給他吧,免得以後糾纏不清

32樓:匿名使用者

呃,這不是應該的麼,分手就要還錢?沒聽說過,那是不是還要還他青春呢?好聚好散,愛過的人何必呢

33樓:姬風軍

如果每次都是女人開口要的錢,可以要嗎?十萬左右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要返還嗎?不返還違法嗎?

34樓:正平天王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不一定要返還,不返還不一定違法:

1、如果是贈與,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

2、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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