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沒結婚,晚婚,娶不起媳婦,娶不到媳婦,就代表沒本事?這是社會的觀點嗎

2021-04-01 07:05:40 字數 6301 閱讀 1861

1樓:匿名使用者

這不是社會的觀點不觀點的問題,如果乙個男人超過30歲還一事無成,連娶媳婦的錢都沒有,那肯定能力不行。

2樓:聽到了舒服

可以是這樣認為。難道你還有不一樣的觀點?千年古訓「男大當婚女大當嫁」。說你沒本事你不愛聽,說你不孝跟別人急眼,你說呢!

3樓:愛你死

現在社會節奏快,所以沒結婚的很多,不是說你沒本事,是想你要求高吧,還有就是不要灰心,一定有對的人在等你!

4樓:匿名使用者

緣分沒到吧,沒錢的沒顏值的多了去了,一樣有老婆。別自卑,好好努力賺錢吧。相信你可以找到真愛。

5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何必理會不理解你的人的觀念呢?我的老家在農村也有一群見不得人好的老怪物。說三道四好像全世界除了他們全都是怪物。

其實他們才是怪物。你要端正自己的觀念而不是被某些言論左右。

6樓:匿名使用者

男人年齡稍大一點沒結婚和萬輝給他應該給他娶不起媳婦兒沒什麼關係。

再婚家庭,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不能結婚嗎?

7樓:偽wower帝

沒有,這完全就是道德綁架,沒有血緣關係,都是半路夫妻,雙方子女相愛就不允許?要是有這個奇葩的法律那才叫奇怪!難道不認識的2家人,父母結婚了,雙方子女互相有好感就不能結婚,那麼如果父母再次離婚,這對子女是否可以結婚?

本來就不是一家人也沒有血緣關係,就是一張紙決定組成了乙個家庭而已。那麼離婚就應該可以結婚了吧!因為沒結婚時是2家人,所以其子女可以結婚。

又因為父母結婚導致所以子女不能結婚,兩家人變成1家人。故原本就是2家人,所以父母再次離婚,雙方子女就可以結婚,那麼雙方子女結婚後。雙方子女的父母復婚難道法律會不允許?

無非就是死要面子活受罪,怕別人說三道四,完全沒必要這樣理會他人的看法,因為這根本就不是道德倫理問題。再說一遍本身這2家人就沒有血緣關係。

8樓:xiao彭

規定只要沒有血緣關係,不是近親的情況下都是可以結婚的,不過鑑於同乙個屋簷下相處的,本來就是一家人,這會讓父母比較尷尬,其他親戚會說話,在住的地方影響不太好。

所以不提倡這樣婚姻。

9樓:匿名使用者

我記得中學課本裡是這樣說的:直系血親和旁系三代以內血親,以及患有醫學上不適合結婚的人,不適宜結婚。我這兩天也在看家的n次方,也在琢麼這個問題,也許真是像1樓說的,不是不能,是不提倡……

10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23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3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11樓:老後生

沒有血緣關係,可以結婚。而且,財產不會外流,好事!

1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規定,是不提倡。

13樓:貧道乃儒家沙彌

再婚夫妻的子女形成了擬制血親,在法律層面不允許結婚

14樓:天天1看

能結婚的,因為她們沒有血緣關係的,

15樓:濮陽興林

沒有血緣關係,按婚姻法,只要符合條件,可以結婚。

16樓:匿名使用者

再婚家庭子女結婚應該可以結婚只要是沒有血緣關係。

結婚登記會引起婚姻法律關係的什麼變化

17樓:吳欽霞律師

結婚登記後男方雙方就是合法的夫妻關係了。由之前的在法律上無關的人,變成發婚姻關係。

18樓:司明華律師

經登記結婚後會引起以下法律關係上的變化:

調整夫妻之間的人身、

財產關係,

還規範因婚姻產生的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等家庭關係。

在我的規範這些法律關係的相關法律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都對有關婚姻家庭問題作出了規定。

19樓:呂艾

既然是夫妻,引起婚姻法律關係變化如下:[1]根據第13條:在家庭地位平等。【2】根據第14條:都有各用自己的姓名權利。

【3】根據第16條:夫妻都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

【4】根據第17條:夫妻關係在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特殊約定除外。

【5】根據第15條:夫妻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干涉。

20樓:西子文

男、女雙方的個人行為、財產、債權、債務及收益要受《婚姻法》的保護或約束,身份由原來的個體變成乙個(夫妻兩人組成的家庭)組織體了。

由於家庭原因,我感覺對結婚很抗拒,婚姻到底是什麼?

21樓:匿名使用者

以前經常聽說婚姻是一雙鞋,合不合適只有自己知道;只有當自己的腳穿進鞋子裡,才會知道,到底合不合腳。也有好多人說,婚姻就是乙個秘密,誰也沒法破解這其中的奧秘。但我覺得婚姻更像一棵樹,它的根,枝,葉,花果,樣樣俱全。

家裡的老人就是樹的跟,年輕的小夫妻,是樹的主幹,家裡其他成員就是枝葉。孩子是愛情的結晶,就是婚姻樹上的果實。

在我們年輕的時候,每個人都會有乙份初戀,每個人都會為他而去瘋狂。在那個時候,不管是家人的話,朋友的建議,都聽不進去,那時候就覺得愛情是你世界上所有。

年輕的時候我也有過這樣的感覺;雖然我也就談過一場戀愛。談的時候我覺得,我的愛人,長得很帥氣,很高大。很斯文,不會去跟別人爭吵,跟別人計較什麼。

我們談了很久了,才帶我去他家見父母;到他家了,見到他父母的時候,我的心情變得非常的複雜。他的父母基本上,可以說是殘疾人。第一次去他家對我的招待,我就看得出來,這不是乙個很完美的家庭。

說句實在話,那時候我很想放棄,後來想想我們談了那麼久,他對我的一點一滴,我捨不得放棄。

我的父母,我的親人,給了我很多的建議,如果這樣你們以後的負擔很重,你的孩子沒有人帶,他的父母沒有養老金,以後全靠你們自己。那個時候我是真的聽不進去他們所說的。就想以後我的孩子,當他有一段戀情的時候,我如果這樣跟他講的話,他也一樣不會聽。

當我們真的踏入婚姻的時候,我發覺真的,好多好多事情,令人無法想象。別人從結婚到懷孕到生孩子,都有人陪伴有人照顧,而我結婚都是自己在操辦,懷孕每次孕檢都是我乙個人。而且吃喝拉撒,全部是我,挺著大肚子都要做的。

當我滿月第二天, 我的手就伸進冰冷的水中洗碗洗尿布等等,真的有的時候心就一下子跌入谷底。

現在想想,有的時候在婚姻前,父母的話我還是要聽聽的,父母總是不會害自己,總是在為自己著想。我也想我的孩子以後,在婚姻上面,聽取我的一點意見。現在這樣的辛苦,帶著困難,我只能堅持,只能學會去理解,學會去寬容。

只能讓自己辛苦些,讓愛人舒服些,不想去讓別人看我的笑話,我只想把我的孩子,培養得更好。同時我也在證明著給我父母看我的選擇沒有錯。婚姻中更多的是自己的愛人對自己的理解,自己對愛人的理解,只有這樣婚姻才會更幸福!

婚姻就像是乙個力量無窮的魔盒,它可以改變男人和女人,但是這樣的改變對婚姻無法起到任何作用,而是夫妻們自己在不斷的變化。其實也就是說男人和女人經歷了婚姻之後就會在無形中改變自己,也許會變得更加活躍,也許會變得死氣沉沉。

22樓:夜長還多嘿嘿嘿

有時候家庭原因真的會改變乙個人,我現在也是對結婚很抗拒,他們給我介紹我都不想

23樓:獅子留

抗拒不結就行了,不要做自己討厭的事

24樓:hinata啊

順從自己的內心,抗拒的話就算結婚也不會快樂的

25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就是兩個人合夥開鍋,我朋友這麼說的

26樓:黑子的炮姐丶

婚姻是墳墓,千萬別跳進來

27樓:匿名使用者

每個人的看法都不一樣,我推薦你向著自己來就好了,到了那個時候你在結婚就好了

28樓:葬飛雪

婚姻是每個人的必經之路,你應該還沒有準備好

29樓:新世界珍惜

向著自己來就行,自己覺得可以的時候再結婚就行

30樓:做最媚的自己

每個人對婚姻看法不同啊,可能你是沒遇到你喜歡的那個人

31樓:吃哥斯拉的可愛

婚姻是乙個無形的東西,你覺得他是什麼就是什麼

結婚婚姻家庭糾紛

32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很好解決,50萬不少,你可以談談,別跟你媳婦和她家人談,先跟你媳婦閨蜜啊,還有一些同情你又和你媳婦關係好的朋友談,讓她們去說服你媳婦,**別太高,30萬行不?你就當買車了,10萬首付,再加20萬欠條,10年還清。這不就好了。

20萬你就想方法賺唄,生了孩子給她媽,讓她家人帶,你賺錢還賬,孩子大了,以後就糊弄過去。

33樓:匿名使用者

偷偷結婚是對對方父母的不尊重,他們要彩禮是為了試探你的誠心,也是給他們自己找台階下

34樓:vv並不能拿出

還50萬,賣女兒啊,

一毛也沒有

35樓:匿名使用者

我感覺,乙個女的這麼勢力不要也罷,十萬太多

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36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這樣說吧,你家的戶口本上是不是還有該子女的名字,有就是乙個家庭的成員;反之,則不是。

可以繼續住。《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財產繼承:《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男女平等】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當然,如果父母有遺囑的話,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但是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7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乙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乙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乙個戶口本裡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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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怎來 麼說呢,你要看他的源環境,還有一些bai外在條件是不是du應該單zhi身,如果他從dao表面上看人可以,而且也有結婚的能力,那就考慮是不是以前被傷害過,要麼就是沒有找到他所適合的,現在很晚結婚的多的是,難道都是心裡有問題,一定會有他的原因的,外人不會了解的,就好像別人不了解你一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