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電子商務立法》有什麼好處電子商務法律建設立法的目的是什麼

2021-03-04 08:22:49 字數 4941 閱讀 4759

1樓:立軒

近年來國家有關部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規,為立法奠定了基礎、積累了經驗。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審議通過了電子簽名法、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辦公廳出台了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家***、***資訊辦發布了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工信部發布了電子商務「十二五」發展規劃。商務部先後發布了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關於「十二五」電子商務發展指導意見等。

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在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電子商務市場主體制訂的「網規」,也為立法提供了豐厚的實踐標本。

從國際經驗看,立法是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通行做法。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先後通過電子商務示範法、電子簽名示範法、電子合同公約,為各國及地區電子商務立法提供了一整套國際通行規則。目前已有3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綜合性的電子商務法。

2樓:楊蕤律師

電子商務是20世紀90年代才出現

的新生事物。這種影響全球的新經濟模式與傳統商務相比有諸多優越性。西方發達國家雖然發展迅速,但均款形未成熟的安全運營模式。

鑑於電子商務在世界範圍內正在和已經對各國經濟發展帶來深刻的影響,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後,為迎頭趕上世界電子商務的發展,當前急需解決的電子商務安全問題,除技術範圍和管理體制問題外,電子商務的立法配套則是乙個主要問題。

一、我國電子商務立不現狀與問題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第11條關於書面形式包括"資料電文"及第33條關於當事人採用資料電文訂立合同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的規定。前者確認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後者涉及電子合同生效的要件。另外,《合同法》第16條、第26條、第31條規定了電子合同要約的生效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及合同成立地點。

但是,僅有以上規定,電子合同仍無法操作。

1.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在擬訂《電子商務示範法》(以下簡稱《示範法》的過程中,曾考慮到各國法律對傳統**形成的規定,建議採用"功能等同法"賦予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但我國擬訂《合同法》有關條款時,把這種"功能等同法"演變為"形式等同法",與《合同示範法》有關條文不相適應。

2.電子合同歸入"書面形式"之後引起的第乙個問題是電子簽名的價值。其表現形式是通過計算機網路,借助資料資訊完成的,可以是數字或是符號,與手書簽名沒有內在聯絡。

但我國《合同法》避開了電子簽名問題,提出另一辦法,即"簽訂確認書"。這實際是繞開了必須有確定身份的"電子簽名"的問題,簽訂確認書並不能使電子合同完成簽字人或依賴方認證的要求,電子合同也根本無法擺脫手書簽名法律的束縛。

3.電子合同歸入"書面形式"後引起的又一問題是電子證據的效力。電子證據在訴訟中能否被法院採納為證據。

我國《合同法》沒有規定。按現行法規,書面形式的證據必須是有形的書面檔案(包括合同、單據),而且必須是"原物"。而電子證據使用的是磁性介質,其列印出來的書面形式充其量也僅是影印件而已,當所有的電子證據都可能失去效力時,有誰敢用電子手段同我國做生意?

4.電子合同歸入"書面形式"的第三個問題是電子認證及標準。我國沒有對電子證據、電子簽名政策做出法律規定,又由於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引發一系列問題後發生了電子商務糾紛,法官認證的標準和依據只能是傳統**法律的規定,而在傳統**法律根本不能運用於電子商務這一新的**方式的情況下,法定的自由裁量權便可能無限制的擴大,電子商務的法治就可能成為空話。

二、對電子商務立法的幾點建議

1.電子商務立法應遵循的原則,一是要具有普遍性和超前性;二是要具有國際性和統一性;三是應具備隨動性。

2.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運用範圍,應包括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電子支付及金融管理、稅收與保險、網路管理與資訊保安保護、電子證據與電子簽名的法律認定、**的強制性措施及審查機制、市場准入規則、智財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司法的國際管轄和國際協助等等。

3.我國可由中國電子商務中心負責成立乙個電子認證審查委員會,對電子認證行業的標準進行開發、制定或修改,並且負責對各認證機構進行審查、確認、頒證,對其採用的密碼、標準進行規範。

4.建議在參考國際《示範法》的前提下,根據我國加入wto後的國情,制定一部用以規範電子商務活動方面的法律或法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管理條例》,以解決上述存在的問題和弊端。

電子商務法律建設立法的目的是什麼

3樓:靈貓電商

電子商務法律建設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以下2點:

**在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應發揮巨集觀規劃和指導作用,通過巨集觀規劃、協調組織,制定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優惠政策,引導電子商務的發展,推動電子商務的應用。要加強**有關部門間的相互協調,保持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政策、法規和標準的一致性、連續性。

電子商務的規則和法律包括諸如**慣例和指導原則等自發形成的行業規則和**確立的法律體系。**應當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證,以建立乙個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法規環境環境。電子商務的參與者應在**的指導下,理解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制定行業規則,加強行業自律。

電子商務立法有什麼現實意義

4樓:匿名使用者

行業規範化,創造乙個公平,公正的商業環境。

5樓:奇妙挖掘世界

控制假貨、規範流程、規範市場秩序

6樓:暗流小子

肯定有現實意義,抓到了,殺一儆百!

電子商務立法所覆蓋的範圍是什麼

7樓:百優寶網路

電子商務是20世紀90年代才出現的新生事物。這種影響全球的新經濟模式與傳統商務相比有諸多優越性。西方發達國家雖然發展迅速,但均款形未成熟的安全運營模式。

鑑於電子商務在世界範圍內正在和已經對各國經濟發展帶來深刻的影響,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後,為迎頭趕上世界電子商務的發展,當前急需解決的電子商務安全問題,除技術範圍和管理體制問題外,電子商務的立法配套則是乙個主要問題。

一、我國電子商務立不現狀與問題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第11條關於書面形式包括資料電文及第33條關於當事人採用資料電文訂立合同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的規定。前者確認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後者涉及電子合同生效的要件。另外,《合同法》第16條、第26條、第31條規定了電子合同要約的生效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及合同成立地點。

但是,僅有以上規定,電子合同仍無法操作。

1.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在擬訂《電子商務示範法》(以下簡稱《示範法》的過程中,曾考慮到各國法律對傳統**形成的規定,建議採用功能等同法賦予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但我國擬訂《合同法》有關條款時,把這種功能等同法演變為形式等同法,與《合同示範法》有關條文不相適應。

2.電子合同歸入書面形式之後引起的第乙個問題是電子簽名的價值。其表現形式是通過計算機網路,借助資料資訊完成的,可以是數字或是符號,與手書簽名沒有內在聯絡。

但我國《合同法》避開了電子簽名問題,提出另一辦法,即簽訂確認書。這實際是繞開了必須有確定身份的電子簽名的問題,簽訂確認書並不能使電子合同完成簽字人或依賴方認證的要求,電子合同也根本無法擺脫手書簽名法律的束縛。

3.電子合同歸入書面形式後引起的又一問題是電子證據的效力。電子證據在訴訟中能否被法院採納為證據。

我國《合同法》沒有規定。按現行法規,書面形式的證據必須是有形的書面檔案(包括合同、單據),而且必須是原物。而電子證據使用的是磁性介質,其列印出來的書面形式充其量也僅是影印件而已,當所有的電子證據都可能失去效力時,有誰敢用電子手段同我國做生意?

4.電子合同歸入書面形式的第三個問題是電子認證及標準。我國沒有對電子證據、電子簽名政策做出法律規定,又由於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引發一系列問題後發生了電子商務糾紛,法官認證的標準和依據只能是傳統**法律的規定,而在傳統**法律根本不能運用於電子商務這一新的**方式的情況下,法定的自由裁量權便可能無限制的擴大,電子商務的法治就可能成為空話。

二、對電子商務立法的幾點建議

1.電子商務立法應遵循的原則,一是要具有普遍性和超前性;二是要具有國際性和統一性;三是應具備隨動性。

2.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運用範圍,應包括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電子支付及金融管理、稅收與保險、網路管理與資訊保安保護、電子證據與電子簽名的法律認定、**的強制性措施及審查機制、市場准入規則、智財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司法的國際管轄和國際協助等等。

3.我國可由中國電子商務中心負責成立乙個電子認證審查委員會,對電子認證行業的標準進行開發、制定或修改,並且負責對各認證機構進行審查、確認、頒證,對其採用的密碼、標準進行規範。

4.建議在參考國際《示範法》的前提下,根據我國加入wto後的國情,制定一部用以規範電子商務活動方面的法律或法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管理條例》,以解決上述存在的問題和弊端。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應採納的五個基本原則是什麼

8樓:哇哎西西

1、功能等同原則(functional equivalence)。該原則在《示範法》、《**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7條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3條等諸多規範中都有體現。

其基本含義為電子單證、票據或其他檔案與傳統的紙面單證、票據或其他檔案具有同等的功能時就應當肯定其法律效力並在法律上同等對待。

2、媒介中立原則(media neutrality)。該原則也被稱為「媒介中性原則」,是指法律對於交易是採用紙質媒介還是採用電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應一視同仁,不因交易採用的媒介不同而區別對待或賦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技術中立原則(technology neutrality)。該原則也被稱為「技術中性原則」,是指法律對電子商務的技術手段一視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種技術,也不對特定技術在法律效力上進行區別對待。

4、最小程度原則(minimal principle)。該原則是指電子商務立法僅是為電子商務掃除現存的障礙,並非全面建立乙個有關電子商務的新的系統性的法律,而是盡量在最小的程度上對電子商務訂立新的法律,盡可能將已經存在的法律適用到電子商務中。

5、程式性原則(procedural principle)。該原則是與最小程度原則緊密聯絡的乙個原則。因為電子商務法的最小程度原則的要求,各國並不試圖制定一部系統的電子商務法律,而是盡力將已經存在的法律適用到電子商務中。

學習電子商務到底有什麼好處,學電子商務有什麼好處

學習電子商務的好處 一 電子商務是未來發展之路 要知道,現在中國網際網路的使用者已經突破5億了。此外,越來越多的企業面對市場的競爭已經有一種意識,就是一定要做好電子商務。電子商務的最終目的不僅僅是提高網路上的流量和知名度,而是要給企業帶來利益的。相信,企業要發展,必須要做好電子商務。所以說,電子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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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電子商務是未來發展之路 要知道,現在中國網際網路的使用者已經突破5億了。此外,越來越多的企業面對市場的競爭已經有一種意識,就是一定要做好電子商務。電子商務的最終目的不僅僅是提高網路上的流量和知名度,而是要給企業帶來利益的。相信,企業要發展,必須要做好電子商務。所以說,電子商務是未來的發展之路。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