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錢莊犯罪如何確定罪名地下錢莊犯罪如何確定罪名?

2021-03-04 06:24:23 字數 4817 閱讀 8196

1樓:甜美志偉

地下錢莊是民間對從事地下非法金融業務的一類組織的俗稱,是指不法分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從事跨境匯款、買賣外匯、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等違法犯罪活動,一般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地下錢莊的罪行界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只能適用於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該條第四項的適用,也不能脫離這個基本前提。因此,對於刑法未明確規定的某種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為,若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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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行為是一種經營行為。雖然「經營」一詞在語言學上並不特指經濟營業活動,而是指「籌畫並管理」、「泛指計畫和組織」等,但是,作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其「經營」一詞理應是經濟領域中的營業活動。

即應理解為是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活動,包括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等經營活動。強調此「經營」行為以營利為目的是必要的,這是非法經營罪作為一種經濟犯罪所應具備的—個基本特徵。

如果某種所謂經營活動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則即便該行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關法規,也應將其排除於本罪之外。

(二)該經營行為非法。所謂「非法」,是指該經營行為違反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及***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通常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範。

如果國家法律、法規等未對某種經營行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該經營行為不得被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例如,在國家立法機關和***未對ip**的民間經營行為作出明文禁止或者限制之前,民間經營ip**的行為就不宜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

***所屬部門或者地方**未經***批准或者授權而頒發的某種行政規章或其他檔案中超過國家法律、法規內容的有關規定,一般不能成為認定非法經營行為的法律依據。

(三)該非法經營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以市場秩序作為本罪侵犯的客體,這一方面表明非法經營罪是一種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另一方面,個罪客體與類罪客體的重疊,也印證了該罪之規定是「擾亂市場秩序罪」這一節的「兜底」條款。

此所謂「市場秩序」包括市場准入秩序、市場競爭秩序和市場交易秩序。這三種秩序都可能成為非法經營罪侵害的客體。

2樓:瀋陽李保忠律師

地下錢莊犯罪,一般定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於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的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對於地下錢莊實施的洗錢行為,可以援引刑法第191條洗錢罪的規定,《刑法修正案》(六)已經將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擴大至毒品犯罪、***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基本能夠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對於地下錢莊非法吸收存款的行為,可以援引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對於設定地下錢莊行為本身,可以援引刑法第174條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規定。當然,刑法對於地下錢莊非法放貸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對此,可依據刑法牽連犯的理論,認定為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前罪」,將非法放貸的行為作為一種量刑情節予以刑法評價。總之,地下錢莊所涉及的種種違法交易行為基本上都有對應的刑法條文,似沒有立即增設地下錢莊犯罪的必要。

二是地下錢莊犯罪化是否達到了刑法對犯罪所要求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實質要件要求,這還有待研究。

我國執行的是嚴格的外匯管制制度,雖然近年來對外匯的管制有所放鬆,但仍然無法滿足企業的外匯需求。特別是一些中小型私營企業在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下,很難兌換到其滿足生產經營所需的大量外匯。另外,一些出國人員及在境外務工的人員也需要「攜帶」外幣出入境。

因此,地下錢莊的境外分支機構也應運而生。在「珠三角」一帶,大量的外資、合資企業經常需要大量的本、外幣,由於銀行手續繁雜、手續費高企、效率不高等原因,它們也寧願選擇地下錢莊來兌換所需資金。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地下錢莊的出現是當前銀行業務不夠發達、業務滯後等情況下民間的一種自我創新。

尤其是對於廣大中小企業而言,地下錢莊給它們的生存和發展帶來了實實在在的利益,在金融危機日趨嚴重的當下,完全扼殺掉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是不是會使日趨維艱的中小企業更加困頓,這不得不慎之又慎。

有時,在行政法律與刑事法律之間留存乙個適當的「灰色」地帶,其利大曰。當然,對於地下錢莊所從事的洗錢等犯罪行為,應當依據現行刑法予以嚴厲的刑事打擊。但是,地下錢莊所從事的相當一部分業務還是有著實踐的合理性,我們只有清醒地看到這一點,方能在刑法規制與鼓勵金融創新之間作出恰當的平衡。

因此,地下錢莊犯罪化還須謹慎,設定一種新罪名易,去之則難矣

4樓:古語草

首先要看犯罪性質,具體罪名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罪名來確定,應該和走私假幣,偽造與變造貨幣等有關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有關

5樓:匿名使用者

司法實踐中大部分都是非法經營罪定罪的~因為涉及的其他罪名在取證上存在很大的困境 其他涉及的罪名還包括洗錢罪,非法設立金融機構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

6樓:思星念影

經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定罪。

7樓:李梅勝律師

洗錢罪,很多都是數罪併罰,還涉及其它幾條罪名

8樓:搖錢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定嘴

9樓:小·§孩

東方時代發生的發生的方式對方的發生大幅

利用地下錢莊轉入外匯要負什麼責任? 10

10樓:藍藍藍

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利用地下錢莊轉入外匯將根據情節嚴重,承擔對應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和性質。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和性質的。

擴充套件資料:

外匯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是指一國**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政策。

外匯管制分為數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通過控制外匯總量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

後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調節進口商品結構。

外匯管制指**或**銀行為避免該國貨幣供給額的過度膨脹,或外匯儲備的枯竭,對於外匯之持有,對外**或資金流動所採取的任何形式的干預。

外匯管制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對居民在經常專案下的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進行限制。廣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對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匯流入和流出的活動進行限制性管理。

外匯管制依照該國法律、**頒布的方針政策和各種規定和條例進行。 外匯管制的執行者是**授權的**銀行、財政部或另設的其他專門機構,如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各國的外匯管制法規通常對居民管制較嚴,對非居民管制較鬆。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物包括外國鈔票和鑄幣、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和**;有的國家還涉及**、白金和鑽石。

外匯管制法規生效的範圍一般以該國領土為界限。在設立特區的國家中,某些外匯管制法規可能不適用於特區。乙個國家對不同國家貨幣的外匯管制寬嚴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外匯管制針對的活動涉及外匯收付、外匯買賣、國際借貸、外匯轉移和使用;該國貨幣匯率的決定;該國貨幣的可兌換性;以及本幣和**、**的跨國界流動。

外匯管制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大體上分為**管制和數量管制兩種型別:前者指對本幣匯率做出的各種限制,後者指外匯配給控制和外匯結匯控制。

外匯管制主要有三種方式:

1、數量性外匯管制

2、成本性外匯管制

3、混合性外匯管制

11樓:now舞痕

利用地下錢莊轉入外匯將根據情節嚴重,承擔對應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用刑罰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無產階級**制度,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群眾生活秩序,保障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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