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規上有沒有明文規定撿到貴重物品如果找不到失主又不上交屬

2021-03-29 12:12:22 字數 5306 閱讀 2028

1樓:匿名使用者

據《刑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拾得他人遺忘物 應按照不當得利的民事行為處理, 而對於拒不交出遺忘物的, 則應當以侵占罪論, 追究刑事責任。但遺忘物與遺失物還是有區別的,目前侵占罪是否包含遺失物是有爭議的。

實踐中,通常以遺失是否主張權利為界限,如果無人主張權利,又無行政機關主張保管,那麼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有人主張權利,你拾得惡意不還,那麼就是不當得利,所有人可以以不當得利為由,主張返還遺失物。只有在數額較大或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下,才可能夠成侵占罪。

2樓:匿名使用者

是違法行為,撿到貴重東西拒不上交的,構成非法侵占。

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270條明文規定,拾遺拒不交出者,應處以徒刑、拘役和罰金。為防止拾得他人錢物而拒不歸還,我國刑法設立了「侵占罪」,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他人的遺忘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行為,就構成侵占罪,要受到刑事處罰。犯侵占罪,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要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撿到東西,找不到失主而據為己有,有沒有法律條文規定這是犯法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通則裡規定,遺失物和埋藏物找不到失主的歸國家所有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文物就要上繳.否則不違法.

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純粹屬於自己的道德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這不屬於法律範疇,屬於道德範疇

撿到東西找不到失主不歸還犯法麼?如果失主來要不歸還觸犯法律麼?

8樓:匿名使用者

撿到東西找不到失主不歸還不算犯法,可以先行保管。

失主來要不歸還,民法上構成不當得利屬於違法行為,數額特別大就構成侵占罪。

不當得利

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

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不當得利特徵:

① 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

犯罪物件只限於三種財物:

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特徵: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物件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9樓:釗蜂盈蝶

找不到失主,你就保管著吧

如果對方要了不還

民法上構成不當得利

刑法上,如果數額大的話,就構成侵占罪

跟三樓說一下,沒有不當得利罪,非法占有罪應該是侵占罪

10樓:智英

撿到東西找不失主歸還就上交派出所,否則,廣州白雲機場那兩個撿首飾的服務員就是例子了。

11樓:亦絆

如果你沒有對失主的「東西」進行處理,好好保管,或是交與**,是不會觸犯法律的。

其次的話,最多是算你不當得利。看你撿到東西的財產估計,來量刑。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歸還,就構成非法占有和不當得利罪。

法律有規定撿到別人的東西不還是違法的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撿到別人的東西不歸還,屬於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並造成他人損失的法律現象。屬於不當得利,也屬於犯法行為,應該返還,如果不返還,丟失者可以起訴法院判決返還。

《民法通則》第79條,該條2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拾得人將拾得物拒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明知那東西是別人遺失的,失主來向你索要的時候你拒不歸還,數量達到要求,滿足上述要求,則你構成非法侵占罪。請看:非法侵占罪,也就是侵占罪(刑法第270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如果最終還是交出或者退還了財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確提出主張交還前處理了財物事後已作了或答應賠償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張後還擅自處分財物但又作了賠償等補救措施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

14樓:

很多朋友都覺得撿到東西不還不犯法。實際在《民法通則》中早已規定撿到他人財物時,公民有歸還的義務。不盡義務即為違法,從民法的角度上講構成侵權行為,從刑法角度上講構成侵占罪。

1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主要是民法上的規定,刑法上的侵占罪只針對保管物、遺忘物、埋藏物,不包括遺失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16樓:匿名使用者

從刑法角度不構成侵占罪,可參照guchuanhu。

但是構成侵權,為什麼是這時丟時人用派出所的名義,把拾到用手拷抓走?大概是這個意思?知道上的人喜歡打錯字。

丟失人有手銬?是不是你朋友對失主進行了人身攻擊〉?如果沒有的話,派出所無權將你朋友用手銬帶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這樣的規定。

17樓:南宮敏敏

這裡有拾得物與無因管理的關係,和拾得物與不當得利的關係。

一是與無因管理關係發生競合。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對無因管理作了明確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管理他人事務是無因管理的客觀要件,有為他人謀利的目的和動機是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拾得人撿到拾得物,是沒有合法根據占有他人財物,其對拾得物進行管理,是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管理他人事務。如果拾得人主觀上是為失主謀利,在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情況下,先行對拾得物進行管理,在找到失主後再行歸還,那麼拾得人的行為又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屬無因管理行為,這時就發生了拾得物的物權關係與無因管理的競合。

在此競合情況下,所產生的糾紛主要是拾得人與失主之間就拾得物的管理費用補償問題發生的爭議。這時涉及這類糾紛的法律既有79條第2款拾得物專門條款,又有93條無因管理條款,這就導致拾得人將拾得物歸還失主後,可依據這二個法條請求失主補償拾得物的管理費用,這是實踐中對拾得物管理費用糾紛適用法律不統一的原因所在。

二是與不當得利關係發生競合。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事實。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對不當得利進行了規定: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強調的是取得利益的客觀狀態,不需具備主觀動機條件8。但取得利益總是有主觀意志,如果取得利益是想為他人謀利就構成無因管理,如為自己謀利,就構成不得當利。

實踐中的不當得利主要是不當得利人取得不當利益的動機是想占為己有,為自己謀利。如果拾得人取得不當利益的動機是想占為己有,那麼拾得人的行為又符合民法通則第92條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又是不當得利行為。這時又發生了物權關係與不當得利關係的競合。

在此競合情況下所產生的糾紛主要是有關拾得物的返還爭議。

由於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在物權關係下,拾得人明知拾得物係他人財產而據為己有,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客觀上又有拒不返還的行為,構成了對他人財產所有權的侵犯,所以最高法院貫徹意見第94條規定:「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這條規定是建立在物權關係基礎之上的,是對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拾得物條款的適用解釋。在物權關係與不當得利關係競合時,涉及拾得物返還糾紛的法律條款既有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與貫徹意見第94條的規定,又有民法通則第92條不當得利的規定,這就導致失主在糾紛發生後既可按照侵權之訴,又可按照不當得利債權之訴請求拾得人返還拾得物,這是實踐中對拾得物返還糾紛適用法律不統一的原因。

18樓:**♂之神

撿到東西別人看見了

你不還就`````

要是沒看見``就說不清楚了

19樓:匿名使用者

失主利用公安機關來介入此事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告公安機關違法.因為這是一起民事糾紛,拾得人對失主只負有民事上的返還義務,如拾得人不願將拾得物返還失主,失主可以通過向法院訴訟的方式來主張自己的權利,但不能利用公安機關的權力來處理.

20樓:匿名使用者

好,我也明白了!!~~

21樓:永遠的王子公主

違法.屬於不當得利,去看看民法中關於不當得利的內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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