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商法以及經濟法之間的區別和聯絡

2021-03-27 11:21:00 字數 5268 閱讀 4473

1樓:叢添計曉曼

你好,中國事實上是採取的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

經濟法與民法,商法的區別和聯絡

2樓:泉傅香豐醜

經濟法與民法的關係,既有相互聯絡的一面,也有相互區別的一面:?

(1)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絡。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絡最為密切,主要表現在:在調整物件方面,兩者都調整一定範圍的經濟關係,這是因為作為民法重要調整物件的財產關係,實質上就是經濟關係;在法律作用方面,經濟法和民法都在保護當事人合法經濟權益,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方面發揮重要功能。

(2)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①具體的調整物件不同。經濟法以國家在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為調整物件,具有顯著的服從性,屬於公法範疇;民法則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以平等性為基本特徵,屬於私法的範疇。

②法律屬性不同。經濟法強調社會本位,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基本原則,著眼於維護全域性的、長遠的利益;而民法則突出個體權利的本位性,強調社會個體的權利、平等和自由,能夠調動和保護個體的積極性及創造性。充分運用和體現市場競爭機制。

③調整方法不同。經濟法以強制性規範為主,對違法行為綜合運用財產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制裁形式,具有懲罰性;民法則更多地採用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可以依法自由處分權利,對違法行為採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補償性。

民法經濟法商法之間的聯絡與區別?

經濟法與民法,商法有什麼區別和聯絡?

商法 民法 經濟法這3者之間的區別!! 15

經濟法和民商法的聯絡與區別

民法、商法、經濟法之間的基本關係是什麼?

3樓:da肥豬

這個問題很難回答,給點分吧,簡單提示,其實從某種程度上說經濟法和商法也是民法的一種,其共同點都是調節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婚姻等法律關係,只是經濟法側重於調整民事主體特別是法人之間的合同、債權債務等關係。而行政法則是調整行政主體(行政管理者)與客體(行政被管理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與民法最大的不同是,法律雙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簡述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絡與區別

4樓:中顧法律網

民事領域有自由處分原則,而行政案件不同。《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5樓:雪人曬太陽

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絡:二者都是以特定的市場經濟關係作為規範物件,二者適用許多相同的法律制度。例如:

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對於確認經濟法中的市場主體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法中的物權制度對於認識經濟法中的市場主體的權利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民法責任制度直接為經濟法所適用。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1.調整物件不同。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而經濟法則調整國家為了促進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而協調經濟執行和調控經濟關係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

2.調整手段不同。民法採取自願、平等、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等原則和手段調整經濟關係,而經濟法的調整手段則具有綜合性。

3.民法是最典型的私法,經濟法則是以公為主、公法與私法的相互滲透和相容的法。

4.主體不同。一是主體範圍不同,民法主體只限於法人和公民,國家僅在特殊情況下為其主體,經濟法主體除法人和公民外,還包括國家、法人內部機構等;二是主體法律地位不同,民法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經濟法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則不一定都是平等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商法和民法共同調整商品經濟關係,通屬私法,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絡。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則、制度、規範,同時,屬於商法的一些原則、制度和規範也不斷的被民法所吸收。眾所周知,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

它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它所調整的財產關係主要是指財產歸屬和流轉關係,人身關係是指個人非財產關係。而這些都符合龐德所指的個人利益的特徵。

無疑,民法所保護的利益是個人利益。而商法的主要則是由商事交易習慣形成的商品交換規則,完全可以視為民法的特別法,因此,它所保護的利益也是個人利益。

商法和經濟法的區別

7樓:玩世的叉燒大哥

(1)二者基礎理論不同。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是社會整體本位,即著重於國民經濟的全域性,而商法是建立在商事主體利益本位之上的。

(2)調整物件不同。經濟法調整國家在對國民經濟進行巨集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係。商法則調整的是商主體在商事活動中形成的商事關係。

(3)法律性質不同。經濟法屬於公法,商法雖有公法性但本質是私法。因此經濟法以國家利益為本位,而商法是以商主體的利益為本位。

(4)調整的機制不同。商法著重採取自律性的非權力性的機制,而經濟法多採用他律性的權力性的調節方法。

(5)從適用範圍上,經濟法的目標性較強,而商法的國際性較強。

8樓:雪人曬太陽

1.法律性質不同。經濟法屬於公

法,商法雖有公法性但本質是私法。因此經濟法以國家利益為本位,而商法是以商主體的利益為本位,經濟法的目標性較強,而商法的國際性較強。

2.二者基礎理論不同。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是社會整體本位,即著重於國民經濟的全域性,而商法是建立在商事主體利益本位之上的。

3.調整物件不同。經濟法調整國家在對國民經濟進行巨集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係。商法則調整的是商主體在商事活動中形成的商事關係。

4.調整的機制不同。商法著重採取自律性的非權力性的機制,而經濟法多採用他律性的權力性的調節方法。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係,即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的調整物件是商事關係。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

9樓:wxy123456穎

區別如下:

1、二者基礎理論不同。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

義商品經濟關係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乙個法律部門,而商法是建立在商事主體利益本位之上的。

2、調整物件不同。

經濟法調整國家在對國民經濟進行巨集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係。商法則調整的是商主體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巨集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在商事活動中形成的商事關係。

3、法律性質不同。

經濟法屬於公法,商法雖有公法性但本質是私法。因此經濟法以國家利益為本位,而商法是以商主體的利益為本位。

4、調整的機制不同。

商法著重採取自律性的非權力性的機制,而經濟法多採用他律性的權力性的調節方法。

10樓:小弈網路科技

商法和經濟法的區別如下:

1、宗旨、原則均不同

經濟法的宗旨是保護社會中的公共利益,並以此為己任。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就是保證經濟的公平。同時在經濟法中對國家的經濟干預進行為強調,這裡說的干預不是指以行政行為進行直接干預。

經濟法會對私人的經濟進行相應的限制與調控。

商法的宗旨是促進營利,其基本原則則是商事自治。我們不難發現,經濟法中的側重點是經濟公平,商法中的側重點則是商事自治。在傳統的商法主要是用來保護商人的利益不受到損害,隨著時代的發展,現代的商法中出來保證商人的利益之外,還將商事的安全與公平列入其中。

不管是傳統的商法,還是現代的商法其重要的側重點還是商事自治。

2、法律屬性有區別

經濟法屬於公法,主要用來干預國家經濟;商法屬於私法,主要用來調節商事交易。經濟法的主體有兩部分,一部分主體是國家,另外一部分主體是經濟組織、個人,經濟法主要是通過國家的巨集觀調控來發揮自身的作用。

主要運用的方法是經濟槓桿,例如稅收政策、貨幣政策、財政等,雖然不是國家直接干預經濟 ,但這些行為都是由國家來實行。

商法的主體是商事企業,主要是用來調控商事交易行為,私法的屬性表漏無疑。現代商法中已經新增了商事公平與保護,因此商法中不斷增加強制性的規範,再加上行政部門也開始對商事進行監督管理,導致商法越來越公法化。

3、中心內容和體系不同

經濟法中的核心內容就死競爭法,其中包含了財政法、物價法、廣告法、**銀行法、稅收法、消費者權益保**等。商法的核心內容有商行為法與商主體兩部,其中包含了合夥企業法、海商法、保險法、公司法以及票據法等。

經濟法中的主要內容可以劃分成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市場規制法,另外一部分是巨集觀調控法;商法的抓喲內容也是包含了部分,分別是商行為法與商主體。通過分析,我們明顯可以看出商法與經濟法的內容與體系還是有很大的不同。

擴充套件資料

經濟法的三大基本原則:.

1、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

首先,「平衡和諧」充分體現了經濟法治條件下經濟環境應有的狀態,強調的是不同主體的配合而不是對抗,又在哲學範疇「度」的問題上強調適當,而不能「過火」或「不及」。有學者認為平衡有均等的意思,因而不主張將其納入經濟法的理念,但我們認為這裡的平衡不是均等的意思,而是「不失調」之意,例如人們常說「生態平衡」。

其次,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不是靜止的而是動態的,不是一種中庸理念的體現而是建立在對客觀經濟規律認識基礎上的一種應然的狀態。在這樣一種經濟環境下,能夠實現自由與秩序、公平與效率的平衡和諧,現實利益與未來利益的平衡和諧,國家、社會與個體之間的平衡和諧。

最後,經濟法律的完善本身並不代表這種良好經濟環境已經大功告成,由於社會經濟體系是動態向前發展的,這就要求經濟法制不斷地「與時俱進」,具有前瞻性、規劃性地從立法、司法和執法等方面來建立和維持這種環境。

2、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

之所以要提「合理」分配,有兩方面的意思:首先是令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正常發揮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場經濟自發規律之理。價值規律由對經濟個體的決策和行為之微觀作用實現對整個社會經濟資源的巨集觀調節和配置,順利完成經濟資源的初次分配,市場規制法在其中發揮著保障作用。

其次是利用國家超越整個社會的優勢地位進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國家社會自覺調整之理。國家根據市場經濟自發分配資源後產生的不公平傾向,立足於社會整體利益進行再次資源分配和調整,巨集觀調控法在其中居於核心地位。「合理分配資源」不僅包括國家與市場如何協調資源優化配置問題,還有進一步防止貧富兩極分化的問題。

3、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可持續發展」發端於20世紀80年代,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在中國上公升到一種治國方略的高度。可持續發展的提出是人類認識論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義的突破,這一思想強調的不僅僅是人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和諧,更是人的發展與社會環境的和諧,也唯有人與環境的和諧發展才能實現人類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會本位理念的進一步深化:不僅僅以人類社會橫向的當代利益和諧為出發點,更以人類社會縱向的代際利益和諧為出發點。這種發展不強調盲目的快速,而強調連續與穩定下的高速發展。

因此可持續發展就是在穩定中求發展,在發展中求穩定的辯證的邏輯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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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學的前景有 1 刑事辯護律師 2 民事辯護律師 3 經濟版辯權護律師 由於國內沒有系統的分類,只要考過司法職業考試可以辯護各類案件,從事哪一類案件取決於你個人的法學專業專長!經濟法學沒有明確的範圍,民商類法學問題中,每一門法都是相互聯絡的。公務員類 1 司法機關 2 公 檢 法 公務員類司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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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社會公益性 b 經濟性 c 政策性 一 綜合性 經濟法的綜合性表明其不限於單一的範圍,主要表現在 1 在調整手段上,經濟法將各種法律調整手段有機地結合起來對經濟關係進行綜合調整,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往往運用民事的 行政的 刑事的 程式的 專業及技術的等手段作用於某一經濟領域,以達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經濟法和智財權法的那個專業的就業要好些啊

所謂的經濟法,bai 如果從正式的法學 du分科來看的話,zhi就是指的勞動法,土地法dao,食品衛內生安全法,反壟斷容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一系列帶有國家巨集觀調控性質的法律,而知產法,則是屬於民商法的範疇,通常如果好就業的話,應當是民商法,但你所說的知產法,範圍太窄了一些,如果僅僅是這一科的話,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