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幾塊錢的東西被偷報警後警察立案後不努力追查犯罪嫌疑人怎麼辦

2021-03-26 11:22:11 字數 5894 閱讀 9982

1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角度說,無論金額大小都屬違法,**應該積極處理。但從實際說,目前警力不足是現實情況,僅僅十幾塊錢的東西,根本構不成盜竊罪的最低立案標準,如果沒有其他情節,你說需要動用警力去查嗎?

不是為警察開脫,偷十幾塊的東西,恐怕連治安處罰都夠不上,說實話也就是犯個小錯,批評教育的事兒。對警察來說,整天和負面惡性案件打交道,不可能對這種雞毛蒜皮的小案子上心,這是人之常情吧。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如果有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等不作為行為的,當事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並根據具體情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 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 會、遊 行、示 威等活動,參加罷 工;

(二)洩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僱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3樓:空谷盤

請理解。偷十幾塊錢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不可能

因為受害人被偷十幾塊錢,而大規模發動警力投入偵查。目前公安機關沒有這麼充沛的警力。

對於一些困難群體,也許十幾塊錢確實很重要。但在現實生活中,十幾塊錢確實太少,面對龐大的社會體系和治安環境,公安機關不可能為了十幾塊錢,發動警力專案偵查,只能為報案人進行登記,在處理其他刑事案件的過程中,發現線索,一同處理。這一點請當事人理解。

4樓:匿名使用者

看過日本電影《追捕》沒?有毅力有時間自己去追吧?

被逼迫犯罪有法律責任嗎

5樓:網球寶貝

屬於脅從犯。我國現行刑法第28條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我國刑法對脅從犯的法定概念。那麼,什麼是脅從犯?

從主觀方面來看,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的是犯罪行為,在可以選擇的情況下,因某種原因而選擇了實施犯罪行為。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行為人選擇實施犯罪行為是出於不得已,即不情願地實施犯罪,而並非主動參加犯罪,這是脅從犯與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最大區別。由於這一主觀特點,在多數情況下,行為人雖然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有一定預見,但並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而只是對其聽之任之。

從客觀方面來看,第一,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

第二,行為人參加共同犯罪、實施犯罪行為是受他人脅迫的。所謂脅迫,是指以剝奪生命、損害健康、揭發隱私、劣跡、毀損財物等對行為人進行精神上的強制;

第三,由於脅從犯參與實施了共同犯罪,其行為也不可避免地成為共同犯罪行為這個有機整體的一部分,從而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

同時具備上述主客觀兩方面特徵的,即構成脅從犯。

再來區分一下脅從犯與緊急避險。

我國刑法第21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法並未將受脅迫而為的一切造成損害的行為都認定為脅從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論處,而是視其社會危害性區別對待的。

什麼是緊急避險?行為人受到的脅迫是直接威脅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險時,如果行為人造成的實際損害小於他所保護的利益,則行為人的行為應認定為緊急避險,而不應作為脅從犯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是因為受人脅迫,為了保護自己的某種利益,而對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損害,且這種損害大於其所欲保護的利益時,則屬於脅從犯。例如,甲為了使白己免遭某乙的傷害,在乙的脅迫下,將丙開槍打死,則顯然超出了緊急避險的範疇,而構成脅從犯。

那麼,有人要說了,如果乙威脅甲如不開槍將丙打死,則將甲打死,甲在這種情況下開槍將丙打死,還構成脅從犯嗎?

回答是,在這種情況下,甲同樣應當構成脅從犯。因為緊急避險與避險過當的界限就在於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所避免的損害,即為了保護乙個合法利益而損害的另一合法利益,既不能大於,也不能等於所保護的利益,否則就構成避險過當。

6樓:魏巍律師

你好!無罪,因為這在法律上叫做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

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成立這個的前提是,你們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損害了他人生命以外的利益,而且這個損害得在必要的限度內,這個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如果成立以上的條件,根本不是免於處罰的事,根本就是無罪,因為免於處罰的前提也是你有罪,只不過危害程度輕而已。

希望幫上你了,如有疑問請追問,滿意請採納,謝謝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從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我國法律規定多少歲犯罪要負刑事責任?

共同犯罪法律規定有哪些?

8樓:法幫網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為什麼有法律還有犯罪的人? 10

9樓:原野茫茫

貪念是人的劣根性,一旦貪念戰勝了理智,有些人就要作出違法犯罪的行為,而且與有些人的學歷、社會地位無關。

10樓:雅盛超

事物都是相對性

有法律仍有違法

結婚的仍有出軌

法律調整人行為

行為違法法才有用

11樓:野豬大叔的愛

法律的確是制約人的一種要素,但是不是最強的,很多事物比法律的效果更加強大,任何犯罪者都是受環境的影響而犯罪,環境誰能保證就一塵不染呢?顯然是不可能,不說國家,人犯罪的要素會有哪些,利益,仇恨,心理問題等等,而制約人犯罪的呢?自由,渴望,還有也是活著的利益,人都怕死,不有誰天生就認為天堂會存在,所以環境的確能造就人,環境顯然也是有兩面性的。

而罪惡戰勝了正義在人民的心中時,人們會因為罪惡帶來的利益而犯罪,甚至去報復人類(例如公尺脂殺人案,馬加爵等等),人去做一件事都是會受到環境的影響的,在任何乙個國家都一樣的。不是說這個國家人口少,就會很安定,而導致犯罪的原因剛剛也是有提到的,多呢,不是人一廂情願的,很多事也不是人一廂情願的,相愛和結婚不一樣,關係好不代表就能戀愛等等。

12樓:匿名使用者

那想必你是認為有法律就不會有犯罪的人了吧?

13樓:暮光之夜降

打個比方吧,既然都已經有了鎖,為什麼還會有人去撬鎖竊物**呢?

當回報大於風險時,適當的冒險還是值得的!

14樓:

人生價值觀道德觀等很多因素影響!

15樓:獨初雪冉笛

很沉重,不是我們的法律懲戒太輕了,是我們的教化作用的缺失,是社會的責任,是我們錯了,他們是受害者啊,這時我們再嚴厲打擊他們是我們錯上加錯,

多說一句;乙個人的犯罪是他個人在犯罪,多人的犯罪是社會在犯罪;該懲罰當權者,讓他們不要吃餃子了,去***賣紅薯,

中國法律刑事犯罪過多少年不追究?

16樓:木木木子丶李

具體時效依據《刑法》規定,不同的刑期追訴時效不一樣。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擴充套件資料

追訴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追訴,或者無罪釋放。

行政處罰法中追訴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人因違法行為,被追究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則行政機關不得因該違法行為給予行為人施以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刑法》

1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定刑的不同,法定的追訴期也不同,分別有五年、十年、十五年和20年四種追訴期,也就是說一般不管什麼犯罪,20年之後都不會再追究了。但是,特殊情況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沒有時效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根據法定刑的不同,法定的追訴期也不同,分別有五年、十年、十五年和20年四種追訴期,也就是說一般不管什麼犯罪,20年之後都不會再追究了。但是,特殊情況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沒有時效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它與自訴案件相對稱。在我國,除了告訴才處理的和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由自訴人自訴外,其餘的均由公安或檢察機關立案偵案、偵查終結後,檢察機關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向法院提起公訴,提起公訴的案件為公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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