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犯被群眾現場抓獲,民警將人帶回公安機關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2021-03-25 12:45:14 字數 7031 閱讀 1962

1樓:wncz為你存在

先需要辦理拘留手續,再需要辦理逮捕手續,還有通知殺人犯家屬的義務

警察把人帶到派出所,如果說沒有證據,可以拘留幾日,可以放人嗎?

2樓:樂觀的

警察沒有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乙個人違法犯罪的,是不會拘留,只能適用於留置

盤查、傳喚,而不能適用於拘留。最長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但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收集證據時,如因事出突然,或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必出示拘留證或搜查證,執行完拘留和搜查後必須補齊有關手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3樓:88匿名人

沒有拘捕證的話,抓去詢問最多不能超過24小時,也就是一天,否則就屬於非法拘留,可以起訴他們

4樓:匿名使用者

配合什麼,沒有證據確鑿

亂抓人,嚴重的腐敗制度,公安機關隊伍裡壞人太多了,徇私作弊,不秉公辦事,少嗎頭戴國徽,把國家的臉丟靜了,所以警察不能給他們任何的權利,你抓人必須有證據,然後移交檢察機關處理何事,這才對,警察給他們權利首先他們弟乙個就是違法亂紀的人,吃拿卡要都是他們所做出的事,收錢辦事,找提罪羊良心和在

5樓:超級我

他們會打你折磨你直到你說出來

6樓:手機使用者

拘留你算好的,沒打你個半死就不錯了!

警察可以隨便帶人去警局嗎?

7樓:中國刑事辯護網

警察可以對你進行訊問,但是:

1、要出示證件;

2、要交待你的權利;

3、時間上不能超過12小時;

4、如果由於警察的工作失誤,給您造成損失的,比如誤工費等,警察應予以賠償;

5、對於警察的不合法的行為,你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舉報,對於非刑事偵查行為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8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警察執行公務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規定,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9樓:夜舞心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10樓:匿名使用者

明顯是違法的~~~~~

如果是他濫用職權,那麼可追究其刑事責任(故意傷害)並附帶民事賠償。

如果他只是按照上級指示,執行職權的話,那麼過程中的損傷只能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國家賠償。但賠償一般很少。

另外行政訴訟的被告應是該民警的所在單位,不是民警本人。

11樓:

有權,但要向你出是他的證件。

警察法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的經理四級同志回答得很詳細,支援,

13樓:謝穎的天空

他們沒有權利!

你可以對他們進行上述!

可以告他們隨意限制你的人生自由!!

14樓:合肥小老百姓

警察出示證件後應該可以吧 ,但之後你也可以告他

公安民警對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進行安全檢查應遵守哪些操作要求 10

15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民警對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進行安全檢查應遵守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

於二人,並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對違法嫌疑人進行檢查時,應當尊重被檢查人的人格尊嚴,不得以有損人格尊嚴的方式進行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八十二條 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的,必須有證據表明或者有群眾報警公民住所內正在發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違法存放危險物質,不立即檢查可能會對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進行日常執法監督檢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十四條 對違法嫌疑人進行檢查時,應當尊重被檢查人的人格尊嚴,不得以有損人格尊嚴的方式進行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依法對**、**人員進行性病檢查,應當由醫生進行。

16樓:七台河李陽平

公安民警對違法犯罪行為人,進行人身進行安全檢查應遵守的操作要求,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等程式規定中有具體的規定與要求。

一、《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四十條  在調查取證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表明執法身份。

第四十一條  對查獲或者到案的違法嫌疑人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違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的,應當立即扣押;對違法嫌疑人隨身攜帶的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登記、保管、退還。安全檢查不需要開具檢查證。

前款規定的扣押適用本規定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以及本章第七節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  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

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的,必須有證據表明或者有群眾報警公民住所內正在發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違法存放危險物質,不立即檢查可能會對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進行日常執法監督檢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十九條  對違法嫌疑人進行檢查時,應當尊重被檢查人的人格尊嚴,不得以有損人格尊嚴的方式進行檢查。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依法對**、**人員進行性病檢查,應當由醫生進行。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百一十七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

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二百一十八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二百一十九條     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一)可能隨身攜帶凶器的;

(二)可能隱藏**、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三)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四)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第二百二十條 進行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公安機關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遇到阻礙搜查的,偵查人員可以強制搜查。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二百二十一條  搜查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

如果被搜查人拒絕簽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屬拒絕簽名或者不在場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三、《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

第三十五條 公安民警在**違法犯罪行為人,或者使用約束性警械約束違法犯罪行為人後,應當在保證自身安全前提下,對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對於體內可能藏有可疑物,現場沒有檢查裝置的,以及其他不適合當場檢查的,公安民警可以將違法犯罪行為人帶至公安機關或者指定地點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十六條 公安民警對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進行安全檢查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操作:

(一)現場條件允許的,應當選擇光線較好、場地開闊、有依託或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地點進行安全檢查;

(二)保持高度警惕,控制違法犯罪行為人,防止其反抗、逃跑、自殺、自殘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

(三)不得採取侮辱人格、有傷風化的方式進行

安全檢查;

(四)檢查女性違法犯罪行為人人身的,由女民警進行,可能危及公安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公安民警檢查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時,一般應當從被檢查人的雙手開始從上至下順序進行,對其腋下、後背、腰部等重點部位及衣服重疊之處、衣服口袋、皮帶內側、鞋裡帽邊等易隱藏物品的地方,應當重點檢查。

第三十八條 一般情況下,公安民警檢查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應當採取用手輕拍、觸控違法犯罪行為人衣服外層的方法;經輕拍、觸控,懷疑違法犯罪行為人可能攜帶贓款贓物、作案工具或者違禁品的,可以翻開衣帽檢查。

第三十九條 公安民警檢查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時,應當謹防因接觸注射針

筒、刀片等物品而感染疾病或者受傷。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命令違法犯罪行為人將其衣服口袋翻出接受安全檢查。

第四十條 公安民警在安全檢查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人攜帶的物品可能為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時,應當立即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並通知專業人員到場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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