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喜歡的女生最近給我改備註了,一開始備註的是小傻子,我姓董,現在叫我董狗啥意思

2021-03-24 06:49:03 字數 5915 閱讀 4304

1樓:匿名使用者

給你改了備註,實在是不尊重人性啊這種女生他只是把你當成乙個給他姐妹開心的玩具而已,你喜歡他可他不喜歡你呀,你還是放棄他吧。

製造假病歷,假病假條是否違反法律法規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部、國務

抄院經貿辦、衛襲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勞險字〔1992〕14號)第二條規定,「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並由企業審核批准」。勞動者提供假病假條請病假,應當一律不予批准;已經批准並已休病假無效,原批准病假時間應為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有權按照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相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符合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款規定解除合同。

勞動者提供假病假條還主張賠償於法無據,應當予以拒絕。

望採納!!

3樓:農村土地流轉

得看用在什麼用途上。

新勞動法如何規定病假的

4樓:默nbhg陰

新勞動法如何規定病假的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相關規定: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企業富餘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

病假是公司給的還是法律賦予的,有什麼依據? 5

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賦予。bai

《企業職工患病或du

非因工負傷醫療期zhi規定》

第二dao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內因工負傷容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勞動法-病假的認定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於病假醫療期問題並沒有作出具體明確的相關規定;

其次,對於這一問題,在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中,做了相應的較細緻的規定:

1.該法條第2條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2.該法條第3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6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7樓:法律快車

國勞動法規對病假的主要相關規定如下:r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r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rr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r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r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r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r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r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r

《關於貫徹執行

請問一下,對於病假國家有什麼規定嗎?

8樓:驚夢洛陌

關於病假的相關規定: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六條規定: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和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業工作年限長短,享受3-24個月的醫療期。對於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第三十五條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擴充套件資料:

病假期間所享受的待遇: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

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病假期間強辭退員工獲賠

員工生病住院,病假期間卻遭遇單位強行辭退。為維護自身權益,被辭員工狀告事業單位,最終獲得應有賠償。

市民李辰(化名)今年20歲,原在一家事業單位工作。年輕的女孩沒有想到,自己人生的第乙份職業,因為一次病假,被單位戛然終止。提起這段從業經歷,李辰依然感到難過和不平。

李辰說,2023年7月,她從學校畢業後,進入一家事業單位工作,每月工資770元。

「我在單位上班一年多,事業單位沒有跟我簽訂勞動合同,也沒交納社會保險金。」李辰說,2023年11月,她因突然生病,需要住院**,經**請病假,獲單位領導口頭批准後住院。乙個星期後,李辰出院,主治醫生下醫囑,要求:

「全休乙個月,加強營養」。

2023年12月底,醫療期尚未結束,還在家中休養的李辰卻接到單位**通知,「你不用來上班了,你被單位辭退了。」身體還未**,工作又突然丟掉,加之病假期間工資也被單位扣發,李辰憤怒了。

為挽回工作,李辰多次找單位協商,但都遭到單位拒絕。無奈之下,李辰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我就不信找不到說理的地方。」李辰不服仲裁裁決,又來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狀告單位,要求單位支付被扣發的工資、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以及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並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補繳社會保險金。

面對李辰的起訴,該單位認為,李辰在國有事業單位工作時,並沒有編制指標。雙方爭議屬人事爭議,不適用勞動合同法。關於社會保險費,事業單位同意承擔單位應繳部分,並同意給李辰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爭議屬勞動爭議。李辰在事業單位工作期間,雙方即建立了勞動關係。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擅自解除勞動合同,而上述單位在李辰醫療期內對其作出解聘決定,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未與李辰簽訂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應支付李辰雙倍工資;有義務為李辰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支付勞動報酬低於石河子市2023年、2023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支付李辰工資差額部分,同時,應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李辰2023年12月病假工資。

近日,石河子市法院判決該單位給李辰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為李辰繳納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單位應繳社保費;支付李辰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1萬餘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184元、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差額3410元及病假工資9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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