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對男女朋友,倆人在一起的時候,男方花女方的錢花的對一點,分手之後,女方要求男方還錢,如果男方

2021-03-24 02:47:46 字數 6446 閱讀 4032

1樓:匿名使用者

不違法,相處過程中的花錢並不是以婚姻為前提條件的贈與,再說很難舉證

2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啊,,你花他錢她同意了

3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情況:1.大多數花錢時候都不會筆記,所以這部分錢是要不到的。

2.但,如果你是通過銀行轉賬,並擁有發票等憑證可以讓他歸還,是具有法律保護的。

4樓:missing靜夜思

如果女方之前是自願的那應該不犯吧,我不是學法律的

5樓:找女朋友

不算!因為是他自願的,放心吧?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6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借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7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8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9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10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男女朋友交往,在戀愛期間女方花費男方的錢,分手後,男方要求女方歸還,並走法律程式 50

12樓:天蟾如月

如果是女方收受了男方大額現金、貴重物品,在有憑證的前提下,法院會支援男方主張的。但具體會進行分辨,因為贈予、借貸以及影響男方經濟能力程度等具體問題,會對這些財物的性質產生影響,善後處理也會有所不同。

13樓:假意無奈

看情況,吃飯看電影之類的肯定要不回來,比如送戒指送車什麼的,名貴的是能要回去的。法律上把這類物品定義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包括彩禮),如果最後沒結婚是可以被追回的

14樓:綻放吧彼岸花

可以的。如果真像律師函上面所寫,暫存的2000元,和墊付3000元,並許諾歸還的話,是可以成立,若不歸還,應該可以形成戀愛詐騙。可以諮詢一下。

15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要回定親的彩禮錢,或者數額較大的不動產,如果你算的很仔細她拒不給就是告也沒用的,她反咬一口她的青春損失費等你也是沒辦法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這等屬於自願一事也要歸還。。。荒謬

17樓:

這要看花的什麼錢,如果就是平時約會吃吃喝喝送點小禮物的錢,這就

不要了吧!不是每份付出都是有回報的,又不是買賣貨物。

但是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購買的大件,例如訂婚的金銀首飾、房產、彩禮什麼的,這是可以要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女方都不給還,那嗎有些女孩就利用耍男朋友為由到處去吃喝坑蒙拐騙。

19樓:過完國慶盼過年

能要回來,問題是她給嗎?

男女談戀愛,在一起的時候因生活男的花了女方一千塊錢。最後分手了,女方不停地要催男的還錢

20樓:默a情

想分手了就要想著把欠下的債和情都還掉,不然時間久了心會不安。

21樓:多多hc信仰愛

如果確實是借款,應該還,如果是用於兩個人生活開支,願意還就不還,不還就拉倒,都分手了,別為了1000元再讓彼此難堪。

22樓:長脖子de小鹿

戀愛期間男方花了女方的錢,分手了女方既然要了,就還給人家。分手了就把所有的糾紛徹底的解決。用了人家的錢就還給人家,男人,要瀟灑點,別讓人看不起。

23樓:我與咯忙忙

如果不是雙方一起花的,那就還唄!

24樓:

男的還給他吧,畢竟不能虧欠女生,不還的話男生心裡也不會舒服的。

25樓:十四月43日

男的本就不應該花女人的錢,在一起的時候我覺得也應該是男人多出錢,這沒有什麼說的.....花女人的錢的男人讓人看不起

26樓:匿名使用者

即然分手了。欠人家錢。應盡快還給人家。

27樓:匿名使用者

怎麼這樣,這女的缺錢

跟男朋友在一起的時候花過他的錢,分手後,男朋友要求女朋友還錢,會有法律責任嗎,

28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還錢,是他自己願意給你花的又不是你逼他從他口袋拿出來的。。。看他真的笑話啊

29樓:你好吳家齊

沒有借條,沒有證人,沒有證據,只有口頭說話,無任何效力。

30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你用他的錢,不會有法律責任

31樓:紅塵訣別

你沒搶沒騙沒偷怕什麼呢!哎!男人中的敗類!

32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願意為女方花錢 分手回男方要女方還錢 女方要不要還錢

3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男女朋友雙方自願。

34樓:我把生活閹了丶

我表示很蛋疼。

沒任何責任- -。大搖大擺的說:「你告吧。」

35樓:段帥鋒

沒有,你可以讓他賠你青春損失費。

男女朋友在一起,男方花了很多錢,當男方沒錢時女方提出分手,男方要求女方承擔一部分在交往過程中的費用

36樓:淡藍色的思念

你好,親,這錢是要不回來了。

戀愛花的錢,那是你情我願的,

除非能證明,女方是因為錢的原因而跟男人在一起這樣才能有可能要回來。

37樓:匿名使用者

還要錢?自己認栽吧大哥。怪你自己沒有腦子

38樓:匿名使用者

女方當然不會同意了,比較當初是你自願的了

39樓:匿名使用者

1.私下談判2.民事訴訟

男女戀愛期間為對方所花的錢,和贈送的東西,現在分手了要我還他,我有義務必須還他嗎

40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所有的過客都能成為你生命中的風景,因為風會模糊你的視線;不是所有的故事都能成為你的眼睛裡的色彩,因為歲月會淡化你的顏色。當你的人生路走得不平順的時候,不要忘記了,你只是走過這條路而已,走過以後一切只能任時光處置。不管是怎樣樣的過客不管是怎樣樣的故事,只要記得以前有個過程就好簡單的事,想深了,就複雜了。

複雜的事,看淡了,就簡單了。有些事,笑笑就能過去。有些事,過一陣就能讓你笑笑。

41樓:匿名使用者

你當然沒有那個義務還他,那是你們倆在一起時他心肝情願

為你花的錢,憑什麼要讓你還他,如果是這樣的話,他當初怎麼不說如果分手了就要還他的,既然沒有就更不用你還了,又不是你讓他花錢的,是他自己願意的,讓你乙個女生還之前花的錢是什麼意思啊?還是乙個男生,真好意思開口跟女生說呀

42樓:大哥大姐啊啊

我想說男人給女人花錢 不一定是愛她 但是不給她花錢 一定是不愛她 可是這個花錢 是建立在一定基礎上的 我覺得兩個人在一起是互相的 互相理解 互相包容 包括花錢 你給她花100 並不是要求她一定也給你花100 可問題是 她連10塊都不想給你花 卻要求你給她花更多 這不合理 也不公平 愛情是相互付出的 包括付出精力 時間 金錢 況且 現在很明顯 她只是為了讓你給她花錢 你用這些錢換來了什麼 幾句關心 幾句體貼的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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