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民事案件狀態從審理,變為結案,再變為提檔狀態是什麼意思

2021-03-22 21:58:41 字數 5973 閱讀 7125

1樓:樂育人材

說明有當事人不服判決,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上一級法院受理後,向原審法院吊取案件的檔案。

案件狀態:提檔,是什麼意思?結案了嗎? 10

2樓:匿名使用者

提檔的意思就是結案後法院內部的操作流程。

案件狀態為審理中是什麼意思?

3樓:正商觀察者

「案件審理中」說明法院

已經啟動訴訟程式,但是沒有審理終結。以下案件審理的程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條 合議庭組**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一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委託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專案和要求。受委託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式;

(二)**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式或者普通程式;

(四)需要**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迴審理,就地辦案。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七條 **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4樓:離家的小灰灰

案件審理中是指通過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法院受理並啟動了執行程式,執行工作處於執行程式的執行中,尚未執行終結。

一、審理

指審訊處理;審查和處理案件。語出《金史·章宗紀三》:"五月壬辰朔,以旱,下詔責躬,求直言,避正殿,減膳,審理寃獄,命奏事於 泰和殿 。"

二、仲裁庭審理案件的形式有兩種:

1、是不**審理,這種審理一般是經當事人申請,或由仲裁庭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只依據書面檔案進行審理並做出裁決。

2、是**審理,這種審理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採取不公開審理,如果雙立事人要求公開進行審理時,由仲裁庭做出決定。

三、**審理的流程:

1、**時間。

2、**後何時審判。

3、**程式。

4、審理期限。

5、刑事案件庭審程式。

6、簡易程式的審理期限。

7、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8、仲裁審理期限。

9、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10、延期**申請書。

民事案件中的案件狀態顯示為:準歸檔,請問這是什麼意思.? 10

5樓:akkk吃蘋果

是指法院將案件訴訟文

書等形成的檔案在結案後立卷歸檔。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第一條,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是國家的重要專業文書之一,它所形成的檔案,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真實記錄,反映了人民法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令的情況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又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的依據和必要條件。

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格按照訴訟文書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歸檔工作。

下列訴訟文書材料可以不歸檔,由承辦單位自行處理:

1.答覆來信來訪人到有關單位直訴的;

2.轉交有關單位辦理的;

3.沒有參考價值的信封、轉辦單、工作材料;

4.內容相同的重份申訴材料;

5.法規、條例複製件;

6.一般的法律文書草稿(未定稿);

7.與本案無關的材料。

6樓:深圳游濤律師

案件結案後3個月內由審判庭內勤或承辦書記員編寫歸檔清冊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歸檔。接收人要逐卷檢查驗收。卷宗質量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退回立卷單位重新整理。

隨卷歸檔的錄音帶、錄影帶、**等聲像檔案材料,應按《人民法院聲像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凡能附卷儲存的證物均應裝訂入卷。無法裝訂的可裝入證物袋,並標明證物名稱、數量、特徵、**。

不便附卷的證物應拍**附卷。已經歸檔的卷宗不得從卷內抽取材料,確需增添訴訟文書材料的,應徵得檔案管理人員同意後,按立卷要求辦理。

7樓:匿名使用者

下列訴訟文書材料可以不歸檔,由承辦單位自行處理:

1.答覆來信來訪人到有關單位直訴的;

2.轉交有關單位辦理的;

3.沒有參考價值的信封、轉辦單、工作材料;

4.內容相同的重份申訴材料;

5.法規、條例複製件;

6.一般的法律文書草稿(未定稿);

7.與本案無關的材料。

案件結案後3個月內由審判庭內勤或承辦書記員編寫歸檔清冊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歸檔。接收人要逐卷檢查驗收。卷宗質量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退回立卷單位重新整理。

隨卷歸檔的錄音帶、錄影帶、**等聲像檔案材料,應按《人民法院聲像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凡能附卷儲存的證物均應裝訂入卷。無法裝訂的可裝入證物袋,並標明證物名稱、數量、特徵、**。

不便附卷的證物應拍**附卷。已經歸檔的卷宗不得從卷內抽取材料,確需增添訴訟文書材料的,應徵得檔案管理人員同意後,按立卷要求辦理。

法院案件狀態為已結是什麼意思啊?

8樓:別古看法

已結:在審理階段的「已結」是說該案的一審或者二審的審理程式已完結;在執行階段的「已結」是說該案的執行程式已完結。

9樓:樂於為民

就是案件已經審結完畢,通俗點就是結案了。

案件狀態已結是什麼意思

10樓:123456中心

案件狀態已結,在不同的階段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在審理階段的「已結」是說該案的一審或者二審的審理程式已完結;在執行階段的「已結」是說該案的執行程式已完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條規定:「執行結案的方式為:

(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

(2)裁定終結執行;

(3)裁定不予執行;

(4)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立案和結案是行政機關內部的辦理案件的乙個程式,是相對應的。行政機關要作出行政處罰,一般程式是要進行立案,再調查、作出處罰決定。作出處罰後,行政處罰的執行完,可以是經濟罰款,也可以是其它的處罰,如吊銷證照等,然後可以結案了。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結案的四種方式:

一、關於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

(1)對給付金錢的生效法律文書來說,就是債權人收到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本金、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雙倍利息等全部款項數額。

(2)對給付非金錢的生效法律文書來說,就是法律文書確定交付的財產已全部交付給債權人,或被執行人應履行的行為已全部完成,或者禁止其實施的行為得到了有效的制止,恢復了原狀。

以上兩種情況是最圓滿的結案方式。

(3)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只履行了部分義務,剩餘部分申請執行人予以放棄,也應視為全部履行完畢。

二、關於裁定終結執行;

終結執行,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法定事由),雖然申請執行人的權利沒有實現或沒有完全實現,不得不結束執行程式的情形。終結執行程式,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三、關於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不予執行,是指對法院判決裁定以外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在執行中出現的情況。主要是指仲裁裁決、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行政非訴法律文書。對於仲裁裁決的執行,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關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自願協商,達成協議,並經人民法院審查批准後,結束執行程式的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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