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事故沒設定警示標誌的怎麼處罰

2021-03-18 13:23:36 字數 3141 閱讀 3277

1樓:辦事大廳

車輛在道路上發生事故不按規定設定警告標誌的,處 200 元罰款,記 3 分。(具體罰款金額依當地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行為處罰標準依據以下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定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後 50 公尺至 100 公尺處設定警告標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 

駕駛機動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 200 元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設定警告標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施工未設警示標誌,出了交通事故車禍誰賠償?

2樓:匿名使用者

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定警示標誌、未採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定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設定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改建公路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兩端設定明顯的施工標誌、安全標誌。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定標誌;不能繞行的,必須修建臨時道路,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三十九條,為保障公路養護人員的人身安全,公路養護人員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利用車輛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在公路作業車輛上設定明顯的作業標誌。

公路養護車輛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公路標誌、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對公路養護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影響車輛、行人通行時,施工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3樓:小超

【案情】 我兒子因施工未設警示標誌,出了車禍死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我兒子酒後駕駛機動車,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對造成事故的作用較大;公路施工公司作為該路段的施工單位,其施工期間未按規定在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對造成事故的左右較小,我兒子負主要責任,公路施工公司負次要責任。

誰賠償? 這是因道路施工引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問題。 依《公路法》第32條、《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解答如下:

第一,該道路施工公司應承擔您兒子相應的死亡賠償責任。 第二,死亡賠償的比例依雙方在事故中的過錯由人民法院酌定。【原因分析】 該公路施工公司拒絕賠償的原因是認為此起事故是由您兒子酒後駕車所致,並且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結果不認可。

專家認為:您兒子酒後駕車不是發生此起事故的必然原因,該道路施工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存在一定過錯,就是未按規定在施工路段兩端設定明顯的施工標誌、安全標誌。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事故認定中才讓其承擔部分事故責任。

我國《公路法》第32條規定:「改建公路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兩端設定明顯的施工標誌、安全標誌。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定標誌;不能繞行的,必須修建臨時道路,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

」我國《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所以該道路施工公司雖對事故認定不服,但如果其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其在施工過程中已經盡到相應義務,且您兒子交通事故死亡與其施工行為無關,那麼該道路施工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和因事故責任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法律依據】 1.《公路法》 第三十二條改建公路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兩端設定明顯的施工標誌、安全標誌。

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定標誌;不能繞行的,必須修建臨時道路,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 2.《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五條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建議】 類似案件人民法院判決施工單位賠償的不多。

主要原因是在交通事故認定時一般情況下,施工單位不作為事故當事人出現,這樣單從交通事故來看,找施工單位維權從侵權行為法上講難度較大。 不同的是,本案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認定時已確定了施工單位的事故責任,法院會依據事故雙方的過錯,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事故責任的基礎上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對此事故系主次定責,您兒子損害賠償責任比例為40%的可能性較大。

因被告系施工單位,考慮到其支付能力及撫卹弱者,建議您按50%的損害賠償責任比例起訴較為適宜。【深度解答】 本案是因路面施工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關於責任分擔這一問題適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通常民事訴訟是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原告舉證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應由該道路施工公司證明自己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如果其在規定的舉證期間內不能證明其沒有過錯。將承擔敗訴的不利後果。

4樓:杭州律師鄭君

杭州交通事故律師為你解答:事故責任由交警認定,施工方存在過錯,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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