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服裝店上班9月16號自離服裝店規定要提

2021-03-09 12:56:02 字數 836 閱讀 3073

1樓:法律的聖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您與單位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是受勞動法保護的,您提前三十天通知後可以離職,並且可以要求自上班滿乙個月次日至目前的雙倍工資。但是至於工作服和工作鞋錢,是應該給的。

半個月的工資也是可以索要的,目前主要的問題就是蒐集能夠證明你在這個單位工作的證據,從什麼時候開始工作,到什麼時候,不簽勞動合同是為什麼是單位不給籤還是自己不願意籤。祝您找到好工作!

2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多長時間,超過乙個月不簽的,他們違法,在試用期內的,理由合理合法的,離職不需要提前30天,工資按上班天數結算,離職手續還是要辦的,離職時手續和工資同時結清,如果有證據證明是單位員工的,可去勞動部門投訴

3樓:手機使用者

找勞動局他就怕了,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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