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沒有證據可以拘留人嗎

2021-03-09 09:35:18 字數 5303 閱讀 8075

1樓:華律網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拘留後,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在特殊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期間,是不斷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的過程,如果認為應當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措施,公安機關就會向檢察院提請逮捕。《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且需要逮捕羈押,檢察院要對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進行審查,如果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就不會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就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釋放。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被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後,拘留最長不得超過三十七日。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樓:笨貓多隻

1、警察沒有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乙個人違法犯罪的,是不會拘留,只能適用於留置盤查、傳喚,而不能適用於拘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樓:匿名使用者

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收集證據時,如因事出突然,或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必出示拘留證或搜查證,執行完拘留和搜查後必須補齊有關手續。

所以你說警察這種活動是否違法,還不一定。

執行拘留一般需要有證人舉報、指認,在人身、住所或辦公地查獲了贓款贓物等基本證據作為支撐,否則很可能由於證據不足形成無罪案件。

筆錄的核對方式有閱讀和宣讀兩種,居其一即可,由被詢問人選擇。

也許你不了解情況,敘述太簡單,既然你的朋友已經被拘留,那麼你看到拘留通知書了嗎?通知書上載明了執行機關,案由、執行人員、關押地點……

我相信,警察肯定有了基本證據,要不然,現在國家實行錯案責任追究和國家賠償,要盲目辦案、隨便抓人,首先要考慮自己的飯碗和單位的形象啊。

你就耐心等候吧,靜觀事態的發展,或者你把情況搞清楚了再說,行嗎?

補充:樓主別客氣。你說的偽證問題,有一點要把握,就是不論是誣陷還是偽證,只要故意捏造事實、莫須有,或者故意隱匿罪證,包庇犯罪嫌疑人,一旦造成有罪的人逃避了打擊或者無罪的人蒙冤受到刑罰,都要負刑事責任。

另外,你們的心情可以理解,現實生活中人受冤屈時常有之,俗話說,一朝入公門,九牛拉不回。建議你們耐心等候結果,進一步了解情況,有水落石出的那一天,你們的朋友會得到公正的處理,如果是冤枉的,他可以得到合理的國家賠償,誣告陷害的人會因此受到嚴厲處罰。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掌握證據前可以詢問,調查,傳喚或拘傳。24小時內沒有賠償,是在職權範圍之內的。

拓展資料: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畫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

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

關於傳喚的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區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5樓:休真解宇文

首先,因為公安機關的性質,其既屬於行政機關,又行使一定司法權。因此,其拘留包括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

其次,證據按照不同標準可以分很多態別。如你說的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傳來證據;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等。

第三,並非只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案件情況,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也是可以證明案件事實情況。

第四,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就可以做出,當然需要證據,這個也不一定需要是直接證據,如果是間接證據只要可以認定事實也是可以的。刑事拘留也是一樣。不過刑事拘留只是強制措施,只要可以證明主要事實就可以拘留,並不需要確實可靠充分的證據。

6樓:未來法律

您好,刑事拘留是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7樓:向楠普流麗

沒有直接的證據,不能拘留你超過24個小時。

8樓:展洲門燁華

現在沒有拘留的說法了。。

9樓:拱霓慄健

可以的!但是不能超過24小時!超過以後屬於非法

10樓:延靖茹林

這個允許的,沒辦法。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沒有搜查證是不能搜查的,你這個就是這個情況。你可以去法院追究誣告的那個人的責任,就是提起自訴。你也可以單走或同時提起行政訴訟追究公安局的責任。

也可以先提起行政復議(不是必經程式,就是像對你朋友作出處罰決定的上級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現在很多警察都是自毀形象,在現代提到警察想到流氓,提到當官的想到腐敗。現在的司法風氣有待提高,這樣才能重樹執法機關在我們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

不過行政官司不是那麼好打的。

建議你找個好的律師事務所好好諮詢一下,如果嚥不下這口氣就打官司。不用怕打官司,乙個好的律師是可以幫助你們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看以什麼名義拘留的啦,估計應該是按照妨害公務拘留的,對於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要使用暴力或脅迫的方式阻礙執法才構成此罪,而對於警察,不使用上述方法,僅言語上的衝突就可以構成, 所以抓你沒商量。

13樓:匿名使用者

搜查房間,必須有搜查證

如果確實沒有偷東西,你可以要求當事人賠償你損失

14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問題可以請律師介入幫助。

15樓:匿名使用者

筆錄部分沒看是一定不能籤的,不然翻供麻煩

16樓:莫瀾商鶴

在這方面應該是能。法律對於拘留合法性側重於形式要件。拘錯了就放不違法

警察把人帶到派出所,如果說沒有證據,可以拘留幾日,可以放人嗎?

17樓:樂觀的

警察沒有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乙個人違法犯罪的,是不會拘留,只能適用於留置

盤查、傳喚,而不能適用於拘留。最長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但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收集證據時,如因事出突然,或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必出示拘留證或搜查證,執行完拘留和搜查後必須補齊有關手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18樓:88匿名人

沒有拘捕證的話,抓去詢問最多不能超過24小時,也就是一天,否則就屬於非法拘留,可以起訴他們

19樓:匿名使用者

配合什麼,沒有證據確鑿

亂抓人,嚴重的腐敗制度,公安機關隊伍裡壞人太多了,徇私作弊,不秉公辦事,少嗎頭戴國徽,把國家的臉丟靜了,所以警察不能給他們任何的權利,你抓人必須有證據,然後移交檢察機關處理何事,這才對,警察給他們權利首先他們弟乙個就是違法亂紀的人,吃拿卡要都是他們所做出的事,收錢辦事,找提罪羊良心和在

沒有證據可以刑事拘留嗎

沒有證據不能拘留人。1 沒有證據不會進行拘留,只會進行傳喚,一般不會超過24小時。2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3 情況複雜,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如果沒有任何證據,是不可以刑事拘留的,拘留最起碼要有初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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