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種植土地可不可以蓋房搞養殖農村的土地可以搞養殖嗎?

2021-03-08 16:22:49 字數 5025 閱讀 1236

1樓:終瀅鬱淑

這種情況應需要區分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擬占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則一概不得占用建養殖場。因為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精神,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第二,如果擬占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

《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實來行土地用自途管制制度。國家對土地的用途管制不因自留地或者承包地等權屬問題而有區別。占用耕地建養殖場是耕地總量減少的原因之一。

根據《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20號)規定,畜禽養殖用地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其規劃布局和選址,應當堅持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盡可能不佔或少佔耕地的原則,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主要辦事程式:

(一)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無論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還是其他企業或個人,需經鄉(鎮)人民**同意,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規模化養殖專案申請,進行審核備案。

(二)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鄉(鎮)國土所要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並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則上不收取保證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什麼09年新的土地法,你記錯了。想要集體土地所有權完全歸農民自己,那專得要修改《憲

屬法》。耕地是不允許改變農業用途的,如果是基本農田那就更不行了,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法律是有嚴格規定和限制的,程式也多。

《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這些規定已經講的很明白了吧,即承包方必須要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不得給徒弟造成永久性損害。

《土地管理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種植用地是不可以私自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未經審批是不可以的。

5樓:匿名使用者

1、農村

土地一般30年調整一次。

2、在現在土地上圍牆養豬也可以,但搞建築,比如蓋房子,那內不行,即使村容民小組不反對,**也會出面干涉。而且,30年後再調整土地時,人口會增多或減少,該地不一定再分給你家,到時你家會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所以哦,建議你考慮清楚了再做。呵呵

6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士地屬集體經濟,歸村委會所有。你家只有承包經營權,無所有權。村委會同意就可以了,一般不需報批,但按政策需報鄉鎮**批准。

7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你的承包期限吧,好像在耕作地上不可以蓋房吧。多問問房管局的人士,別給自己的經濟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農村的土地可以搞養殖嗎?

8樓:筆中從沫

可以。農村土地辦養殖場

這種情況應需要區分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擬占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則一概不得占用建養殖場。因為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 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 、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 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 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精神,基本 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 而不能用於養殖業。

第二,如果擬占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 場。《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 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發展規模化、標準化 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 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 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 按農業用地管理。

畜禽養殖場。

養殖小區用地使 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 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 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 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二十二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申請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的種畜禽必須是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鑑定的品種、配套系,或者是經批准引進的境外品種、配套系;

(二)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繁育設施裝置;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種畜禽防疫條件;

(五)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育種記錄制度;

(六)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申請取得生產家畜卵子、冷凍**、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生產經營許可證,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實驗室、儲存和運輸條件;

(二)符合***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種畜數量和質量要求;

(三)體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明確,供體畜符合國家規定的種畜健康標準和質量要求;

(四)符合***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技術要求。

9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對土地的用途管制不因自留地或者承包地等權屬問題而有區別。占用耕地建養殖場是耕地總量減少的原因之一。

根據《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20號)規定,畜禽養殖用地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其規劃布局和選址,應當堅持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盡可能不佔或少佔耕地的原則,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主要辦事程式:

(一)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無論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還是其他企業或個人,需經鄉(鎮)人民**同意,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規模化養殖專案申請,進行審核備案。

(二)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鄉(鎮)國土所要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並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則上不收取保證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

10樓:楊柳風

可以農用地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土地利用分類中的一級分類。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其他農用地(包括畜禽飼養地、設施農業用地、農村道路、坑塘水面、養殖水面、可調整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田坎、曬穀場等)。

首先,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其次,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後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河灘地。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畫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最後,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應當採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閒散地和廢棄地。因挖損、塌陷、壓佔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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