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二十年前我家的宅基地現在被人用了可以要回來嗎

2021-03-07 21:53:35 字數 1770 閱讀 9981

1樓:匿名使用者

需蒐集相關證據,向當地法院提起公訴要回。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擴充套件資料:

宅基地認定糾紛 市、區**同成被告

因不服**對自己與鄰居之間共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認定,家住門頭溝區的村民李某梅將門頭溝區**和北京市**雙雙告上了法庭,前天下午,四中院**審理了此案,門頭溝區區長張貴林出庭應訴。

當天的庭審雖然有市法制辦的幹部以及區**的區長,但因為發生糾紛的村民作為第三人也同時出庭,庭審中,兩家人情緒激動,讓這場行政訴訟有了民事官司的「熱鬧」,審判長吳在存不得不數次引導原告和第三人合理發言。

原告李某梅訴稱,2023年8月27日,本案的第三人,也就是其丈夫安某,購買了位於門頭溝雁翅鎮雁翅村的五間房屋,後由於房子東側的宅基地使用權歸屬問題與鄰居李某芝發生爭議。

庭上,除了《買房契約》,原告還向法庭出示了2023年的老房契,以證明自己所賣房屋四至包含在老房契記載的範圍內。

與原告發生爭議的鄰居李某芝也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她對原告提交的老房契的真實性提出質疑,並稱涉訴房屋是其祖產,一直居住至今。

2023年,門頭溝區**出具《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書》,確認爭議的土地屬於原告李某梅與第三人李某芝共有,李某梅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北京市**作出維持門頭溝區**行政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原告李某梅要求撤銷這兩份《決定書》。

被告門頭溝區**答辯認為,根據房屋檔案記載,2023年該院落的大門位於現南房中最東側房間位置,爭議宅基地位於大門的東側,並不在老房契載明的四至範圍內。

另外,老房契所載明的房屋已改變,致使其宅基地使用權範圍也發生了改變,不屬於原告所述歸其所有的情況。綜上,被告請求維持門頭溝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告北京市**答辯認為,其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李某梅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安某與原告意見相同。第三人李某芝與被告門頭溝區**意見和北京市**意見一致。

昨天法庭沒有當庭宣判。庭後,被告門頭溝區區長張貴林在法院的談話室進一步與原告及第三人進行了溝通,希望這起訴訟能有乙個讓原告方和第三人都滿意的結果。

2樓:匿名使用者

有宅基證嗎?有的話應該可以

3樓:手機使用者

有證明嗎?有的話還是你的地

請問一下 20年前我家出錢在別人的宅基地上建房,現在歸誰所有? 5

4樓:潘增飛

擁有土地使用權就有房屋所有權,法律規定確實如此。**有權力在任何時候審查使用者的宅基地是否符合相關使用規定,依據結果決定是再次發放使用權還是收回宅基地。當然審查物件除了**備案的使用者以外,房子的所有者(雖然可能違法但是有時候是必需的)也可以排在其後接受審查,如果此宅基地對應的家庭住址辦理了戶口本,那麼戶口本的家庭就是首選審查物件,你們家有戶口本就別等著**主動審查,自己直接申請使用權吧。

拆遷時肯定需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只有認定有合法使用權的宅基地才會補償,不合法的用不著收回,但是絕對沒有補償,涉嫌的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也就不處罰了。你查查批准宅基地需要具備的條件,如果不符合早點退出。假如你是正兒八經的城市人,你還真不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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