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城市規劃師怎麼考

2021-03-07 18:56:48 字數 6275 閱讀 2826

1樓:匿名使用者

考試科目設定

共設4個科目:《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市規劃實務》。考試為滾動考試,兩年為乙個滾動週期。

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乙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能取得職業資格合格證書。

成績管理

考試以四年為乙個週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乙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合格標準

2023年註冊城市規劃師資格考試:各科目合格標準均為60分(各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00分)

發證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管理部門建設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註冊城市規劃師的註冊管理工作。

申請註冊條件

申請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註冊城市規劃師職業道德;

(二)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在註冊城市規劃師崗位上工作。再次註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並有參加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的證明。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或取得建築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

(三)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取得建築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五)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或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專業的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擴充套件資料:

初始註冊登記

1、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由國家序號產生器構統一制定的「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登記申請表」;

(2)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3)工作證或聘用合同;

2、申請初始註冊登記,按以下程式辦理:

(1)申請人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並加蓋公章,連同其他申請材料一併報所在地的省級序號產生器構;

(3)省級註冊管理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條件人員的註冊申請表(一式二份)加蓋公章後報國家序號產生器構;

(4)國家序號產生器構對省級序號產生器構報送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並將審核後的申請材料加蓋公章後返回省級序號產生器構1份存檔。

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予以核准註冊登記,頒發《登記證》或《註冊證》。對不予註冊登記的人員,應說明理由。

續期註冊登記

1、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填寫的由國家序號產生器構統一制定的註冊城市規劃師續期註冊申請表;

(2)申請人在註冊登記期內接受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城市規劃繼續教育證明;

(3)工作證或聘用合同;

2、申請續期註冊登記按下列程式辦理:

(1)申請人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續期註冊登記申請並填寫續期註冊申請表;

(2)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並加蓋公章後,連同其他續期註冊申請材料一併上報所屬省級序號產生器構;

(3)省級序號產生器構對有關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續期註冊登記條件人員的申請表(一式二份)加蓋公章後報國家序號產生器構審核,核發新的《登記證》或《註冊證》。

(4)國家序號產生器構審核同意並加蓋公章後,將續期註冊申請表返回省級序號產生器構1份存檔。

續期註冊登記的有效期限為三年,自准予續期註冊登記之日起計算。

變更註冊登記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註冊登記按下列程式辦理:

(1)申請人填寫由國家序號產生器構統一制定的註冊城市規劃師變更註冊登記申請表(一式二份);

(2)調出單位同意並在變更註冊登記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所在地的省級序號產生器構;

(3)調出單位的省級序號產生器構在變更註冊登記申請表上加蓋公章,交還申請人;

(4)申請人向調入單位提交變更註冊登記申請表;

(5)調入單位同意並加蓋公章,報送所在地的省級序號產生器構;

(6)調入單位的省級序號產生器構在變更註冊登記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國家序號產生器構核准,並換發《登記證》或《註冊證》。

(7)國家序號產生器構將加蓋公章後的變更註冊申請表返回省級序號產生器構1份存檔。

2、本地區變更註冊按下列程式辦理:

(1)申請人填寫註冊城市規劃師變更註冊申請表(一式二份);

(2)調出單位和調入單位均表示同意,並在變更註冊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所在地的省級序號產生器構;

(3)省級序號產生器構在變更註冊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國家序號產生器構核准,並換發《登記證》或《註冊證》。

註冊有效期

註冊城市規劃師每次註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應當重新辦理註冊登記。

撤銷註冊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脫離註冊城市規劃師崗位連續2年以上。

(四)因在城市規劃工作中的失誤造成損失,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2樓:s向隅姑娘

註冊城市規劃師只要符合報考條件即可以報考,本科生報考註冊城市規劃師需要符合以下條件: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或取得建築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考試內容如下:

考試共設4個科目:《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市規劃實務》。考試為滾動考試,兩年為乙個滾動週期。

一、申請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遵紀守法,恪守註冊城市規劃師職業道德;

2、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3、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4、身體健康,能堅持在註冊城市規劃師崗位上工作。再次註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並有參加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的證明。

二、註冊所需材料:

1、由國家序號產生器構統一制定的「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登記申請表」;

2、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3、工作證或聘用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或取得建築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

(三)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取得建築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五)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或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專業的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免考條件

(一)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並符合《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可免試《城鄉規劃原理》和《城鄉規劃相關知識》科目,只參加《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鄉規劃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參加上述科目考試並合格,可取得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符合第(五)項報名條件的,可免試《城鄉規劃原理》科目,只參加《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城鄉規劃相關知識》和《城鄉規劃實務》3個科目的考試。

在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內參加上述科目考試並合格,可取得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

教育部頒布《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23年)》之前,高等學校頒發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與《規定》第八條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等同。

在***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頒布《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23年)》之前,高等學校頒發的「城市規劃」或「城市規劃與設計」專業的碩士、博士層次相應學位,與《規定》第八條的「城鄉規劃」專業的碩士、博士層次相應學位等同。

「建築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和「建築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是指根據***學位委員會頒布的《建築學專業學位設定方案》,由***學位委員會授權的高等學校,在授權期內頒發的建築學專業相應層次的專業學位,包括「建築學學士」和「建築學碩士」兩個層次,不包括建築學專業的工學學士學位、工學碩士學位以及「建築與土木工程領域」的工程碩士學位。

「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是指由***學位委員會授權的高等學校,在授權期內頒發的「城市規劃碩士」專業學位。

考試科目設定

共設4個科目:《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市規劃實務》。考試為滾動考試,兩年為乙個滾動週期。

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乙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能取得職業資格合格證書。

成績管理

考試以四年為乙個週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乙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合格標準

2023年註冊城市規劃師資格考試:各科目合格標準均為60分(各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00分)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發(1999)39號文為保證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經研究決定,對長期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高階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的認定,具體辦法如下:

認定範圍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城市規劃諮詢等相關業務工作,2023年底以前擔任建築工程類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人員。

申報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二項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認定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

(一)學歷和業務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2023年以前(含2023年)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相近專業本科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2、2023年以前(含2023年)城市規劃專業大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相近專業大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5年。

3、2023年以前(含2023年)城市規劃專業中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5年;相近專業中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30年。

二技術資歷和工作業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並完**口規模在50萬以上的大城市總體規劃一項,或中、小城市總體規劃2項。

2、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並完成大城市分割槽規劃3項。

3、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並完成詳細規劃5項。

4、連續擔任甲級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副總規劃師及以上技術管理職務5年以上。

5、連續擔任負責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部門主要負責人滿5年,且所擔任職務對城市規劃實施管理負有直接責任。

認定組織

由建設部、人事部組成「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領導小組」,負責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建設部城鄉規劃司、中國城鄉規劃建設協會秘書處。

認定程式

一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並附下列材料:

1、《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2、學歷證明、高階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原件。

3、單位出具的技術資歷、業務工作業績和職業道德證明檔案。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地區、本部門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經該地區、本部門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後提出推薦名單報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地推薦的人員進行資格初審,提出擬定的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審核。

四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申請認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審核,將合格人員名單報建設部、人事部辦理批准手續。

上報材料

請各地將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申報材料於2023年7月30日前報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實施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後不再進行認定工作。

認定要求

一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要嚴格按本辦法確定的範圍和程式要求進行審核,並對認定人員實行總量控制。

二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認定工作的領導,嚴格認定程式,確保認定工作的質量,對申請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地區和個人,一經查實,即行取消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七、凡是申請認定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均按本辦法辦理。

關於2023年度註冊城市規劃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9 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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