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法規案例分析,求解啊建設法規案例分析求解!!!!!!!!!!

2021-03-07 09:58:57 字數 1459 閱讀 9010

1樓:匿名使用者

1、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

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

、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乙個承包人

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

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

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樓:匿名使用者

1.甲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將其中裝飾工程分包給乙公司。若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相關約定則甲構成違約。

建築法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2.甲經建設單位同意將主體工程施工任務分包給丁公司違反法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3.甲公司應和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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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瘋想人生

1、合適,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並且無違法損害他人的內容。

2、首先,雙方回均同意增加一台配電答櫃的方案,這屬於雙方原約定以外的,臨時出現的需增加的工作量,因此,乙方可以就該工作量的增加提出相應的增加工作報酬的要求,具體數額雙方協定。

3、由於乙方的工程質量沒***,已經構成違約,要求返工的要求合理,至於期限,那要根據具體情形,雙方協商個具體的合理的時限。因此,是否1個月的返工期間要求是否合理,不好評價。

4、甲在資金緊缺的時候,要求乙方暫停施工,如果因此而造成乙方的損失,乙方可以要求相應的賠償;乙方無論何種原因,都要保證工程質量,因而,其為趕工作進度就提供質量問題工程,是為構成違約;

5、同3的分析,具體額工期應該為幾個月,確實不好評價。因為不知道需要返工的部分是屬於工程的全部還是很小的一部分或者是工程的主要部分。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既然原合同約定3個月,那就是雙方認為3月足以完成並交付。可以以3月來做為評價工期是否合理的乙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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