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需要去哪些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2021-03-07 07:18:28 字數 4854 閱讀 9078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條為了規範收養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 [1]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

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民政部門。

第三條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第四條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手續。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第五條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第六條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並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第七條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詢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第八條收養關係成立後,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收養關係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係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第十條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關係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係證明。

第十一條

為收養關係當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組織,應當如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收養登記機關沒收虛假證明材料,並建議有關組織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收養關係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的,收養關係無效,由收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收繳收養登記證。

第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收養登記證、解除收養關係證明的式樣,由***民政部門制訂。

第十四條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申請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按照***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2樓:愛穿拖鞋

一、收養子女有哪些程式

收養子女的程式主要包括:

(一)收養人的申請書

收養人需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書,收養書、申請書的具體內容應寫明收養的目的,對被收養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權益的保證及其他事項。

(二)收養人應提供的材料

1、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等能力的證明;

3、縣級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適合收養的健康證明;

根據被收養人的不同情況,還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養的是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還需提供社會福利機構同意收養的證明;

2、收養棄嬰和兒童,須出具主管部門查詢不到其親生父母的證明;

3、收養殘疾兒童的,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疾狀況證明書。

(三)審查

收養登記機關對收養人提出的申請和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准予登記。

(四)登記

對經審查合格的收養人發給《收養證》,自收養登記之日起收養關係成立。經法定收養登記程式的收養關係,受法律保護。

二、收養子女應到哪個機關登記

《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登記機關是縣以上人民**民政部門。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

辦理收養手續都要哪些程式,去哪個部門辦理

3樓:朝a路

收養流程如下:

(一)收養人應提交:

1、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及其影印件;

2、要求收養子女的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收養目的、有無子女、本人經濟狀況、有無撫養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的保證等);

3、婚姻狀況證明(已婚者提交結婚證,未婚者提交未婚證明,離婚者提交離婚證明,喪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證明)及其影印件;

4、收養人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齡狀況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的證明;

5、計畫生育辦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狀況證明;

6、縣以上醫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診斷證明;

7、事實收養公證應出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證明材料,如是撿拾的棄嬰應出具撿拾棄嬰的證明材料。

8、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的,應提供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證明,華僑收養的提供華僑身份證明。

(二)送養人應提交:

1、夫妻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婚姻狀況證明、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及其影印件;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子女情況和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

2、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需提交經該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同意送養的書面檔案;

3、孤兒的監護人有監護資格的證明和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及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及其影印件。

(三)被收養人的戶口證明或出生證明及其影印件。

(四)特殊收養應提交:

1、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證明;

2、達到法定婚齡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戶口證明或居民身份證及其影印件;

3、被收養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養的書面意見。

(五)收養人、送養人雙方訂立的書面協議。

擴充套件資料:

領養證辦理要求: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1)無子女。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周歲。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2、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4樓:布冬舊聞

****,必須要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

具備收養條件的,必須到民政機關進行登記,並辦理收養證。

《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具體辦理手續和程式,你可直接向當地民政部門諮詢。

私自收養的,即為非法收養行為。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收養法》規定,哪些條件可以收養子女

按 收養法 第六條規定,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無子女 二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 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 年滿三十周歲。收養人必須滿足的條件法律規定有7點。收養人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 無子女 二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 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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