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處理治安案件的具體程式高分

2021-03-07 06:48:28 字數 4863 閱讀 1552

1樓:匿名使用者

1、治安案件發生後, 公安機關對報案,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安機關受理報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並說明理由。

2、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做筆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3、出警記錄需要自己去警局申請,一般不超過三十日即可去申請。因為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

4、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五條,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刑訊逼供、體罰、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過詢問查證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罰沒的財物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處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損毀收繳、扣押的財物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或者不及時返還被侵害人財物的;

(六)違反規定不及時退還保證金的;

(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八)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報警後,不及時出警的;

(十)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辦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四條,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五條,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檔案。

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檔案。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八條,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六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2樓:匿名使用者

我的回答沒有那麼長,只回答你提出的問題。

1.關於回執的問題,我們要求在接警後,做完筆錄後,無論當事人要不要求,必須給當事人乙份回執單(一式兩份),這點是我們必須做到。

2.一般情況下,我們出現場發現是打仗的,會帶到派出所進行處理,至於怎麼處理,那是後話(根據具體情況可以調解,罰款,拘留,教養等)

3.你所問的具體程式,我們辦案是有時間限制,一般治安案件辦理不能超過30天,如果超過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程式簡單點說就是接警,調查,處理

如果還有什麼問題可以發我郵箱裡715414714@**.***

3樓:匿名使用者

治安案件的處理程式

根據《治安管理條例》和《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

1.治安案件裁決程式:分為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

(1)簡單程式:對案情簡單、因果關係清楚、行為人承認違法事實,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或者罰款超過50元而對處罰人沒有異議的現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適用當場處罰。

(2)普通程式:

①立案:受理治安案件要先立案。

②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③訊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訊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④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援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⑤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 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並應立即向本人宣布。

裁決書一式三份。乙份交給被裁決人,乙份交給被裁決人的所在單位,乙份交給裁決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單位和常住地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部查證。對情況複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訊問查證的時間不行超過二十四小時。

(3).治安調解:對因民間引起的糾紛打架鬥毆或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2.公安行政處罰種類:

①警告②罰款

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④責令停產停業

⑤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

⑥行政拘留

3.治安裁決申訴: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被裁決受治安處罰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的治安裁決,在接到裁決通知後5日內,可心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復議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復議申請後5日內,做出復議裁決。復議裁決是終結裁決。

申訴上仍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無正當理由超過申訴期限要求復議的,公安機關可按人民來信來訪處理。

4.聽證程式: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具體程式如下:

⑴當事人要求聽證時,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天內提出。

⑵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⑶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⑷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

⑸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

⑹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⑺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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