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結婚婚房客人朋友的問題關於結婚婚房問題

2021-03-06 10:57:20 字數 1620 閱讀 9156

1樓:匿名使用者

1、在你的3套房裡選一套裝修,作為你們的新房。

2、你老公的二手房簡單裝修一下(刷個牆,糊個房頂之類),配置點基本的家具和家電,然後租出去,收租金。

3、如果選你這邊3套房中的一套房作為新房,一定和你老公說清楚,不是看不起他,而是你這邊是新房,住著舒服,再說他本身也有房,所以不要有什麼不好的想法。

2樓:匿名使用者

事先跟親戚們說話習俗不鬧洞房的,一般他們都不會為難你的。我們廣東這邊的就是,一般在城市的話都是除了兄弟姐妹過來迎親之外,其他親戚朋友都是在酒店吃喝,過了就各自回家,不會去鬧新房,如果時間太多,就請大家去唱k什麼的直下。你可以借用這個習俗,跟雙方家長們都好好溝通一下,另外可以選用你家3套的吧,但是切記一定要跟男方父母解釋清楚,最好就說二手房拿去繼續出租,多賺點錢給男方父母養老,語氣盡量帶孝順的語氣,以他們的立場出發。

這樣就好啦,歸納上面的,重點就是要雙方協商好,不鬧洞房就一了百了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直接然他們去酒店吃喜酒嘛 去婚房就去點朋友這些啊

關於結婚婚房問題

4樓:匯法網

您好,婚前買房,父母支付首付,應當為對你個人的贈與,首付部分屬於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5樓:匿名使用者

沒結婚就想到離婚,想多了

結婚前婚房的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男方能證明房子是在婚前、並且由男方獨自出資的話,那無論婚否、房產證上有沒有名字,都屬於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能算在夫妻共同財產上。

反之,男方什麼都不能證明,那麼房產證上有沒有他的名字,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努力創造的財富。

顯然,男方婚前自己的全資購買的物品,不符合這個常識!

如果因為某個書面證件或者某種關係,而把某一方的曾經的一切都歸為共同所有,那麼,法律,談何公正?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現在婚姻法規定,不管房子有沒有加配偶的名字,結婚後都是共同財產!

8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財產公證、只是乙個外在因素、你結婚後、那就屬於你們的共同財產、他母親要寫她女兒的名字意圖很明顯、而且你也說了、你已經自己有房子了、你就說不變更不就得了、如果他母親一直要求你變更你就說家人不同意、再說了你找她女兒結婚為什麼要聽他的、你跟你媳婦溝通一下、過日子別太牽強、牽強多了最後什麼都沒了、

9樓:g毛孩兒

沒做過公證就是共同財產,做了就是你的

10樓:蝴蝶·繭

你女朋友對此事什麼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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