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個人開的荒地村里要收回,可以嗎

2021-03-06 01:12:54 字數 5030 閱讀 7856

1樓:農村土地流轉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由上可知,我國土地分為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兩種,個人無所有權的。

農村荒地是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並不屬於個人。

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很多私自開墾荒地並種了幾十年的情況。但畢竟農民開荒的土地的歸屬權是屬於農民集體的,如果集體組織或相關部門有其他的規劃或用途,那麼農民開荒的土地就將會被收回。

2樓:匿名使用者

別處copy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荒地歸國家所有

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開荒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或國家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

開墾的荒地能否繼續耕種?

雲南省陸良縣某村農民張某來信說;上世紀80年代,我在村邊的國有土地上進行了開墾,種植作物。面積共12畝。一直耕種到2023年。

由於我的子女外出打工,2023年我只在已經開墾的土地的邊緣種植了零星作物,開墾土地閒置了一年。2023年鄰居李某見我的土地沒有人耕種,就將土地進行了平整,準備耕種,我知道後就前去阻止。我認為雖然我撂荒了一年,但對該土地仍然有使用權。

李某不同意,認為那是國家所有的土地,不是村里的土地,誰都有權利種。請問,這塊土地我已經種植了多年,生地早已經變成了熟地,我是否能繼續耕種這塊土地?

答:在符合規劃的情況下,開墾荒地有助於農民增收,有助於增加耕地面積。《土地管理法》對開墾荒地有明確的規定。

《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開發未經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個人長期使用。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批准。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許可權,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批准。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批准。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張某開墾的荒地能否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要看該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如果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考慮其已經連續多年耕種的事實,可以在經批准的情況下取得該國有土地的使用權。

在自己的承包地里建房必須拆除嗎

廣東省豐順縣某村農民陳某來信說:我村農民王某在自己的承包地里建房,縣土地管理部門發現後以未經批准和不符合規劃的理由,提出要強行拆除已經建的部分房屋。請問,王某可否通過繳納罰款繼續施工?

是否確實要拆除?另外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自行拆除嗎?

答:《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了宅基地的審批程式和審批機關。即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應經鄉(鎮)人民**審核,由縣級人民**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也就是說,宅基地審批機關是縣級人民**。對於占用農用地建住宅的,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許可權,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一般由地級以上人民**批准。

另外,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承包方承擔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義務。因此未經批准,土地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地改變用途,建設農村住宅。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將承包地改變用途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這裡需要說明的是,一是不能通過罰款的辦法,將非法行為合法化,通過罰款補辦手續;二是法律沒有賦予土地管理部門的強制拆除權。如果違法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農業銀行能否出賣抵押企業的廠房

浙江省義烏市廿三裡街道某村一位幹部來信說:我村有乙個鄉鎮企業,曾以企業廠房為抵押向當地的農業銀行申請貸款。後來,該鄉鎮企業經營不好,效益不佳,不能償還貸款。

農業銀行為此將該鄉鎮企業起訴到法院,要求以抵押的廠房折價償還所欠的貸款。最後經法院判決,認為抵押有效。農業銀行準備出讓該廠房,但由於該企業占用的土地是集體所有的土地,該廠房還未賣出。

據國土資源局的人說,集體土地是不能抵押的,法院的判決有問題。請問,法院的判決有依據嗎?農業銀行能否出賣該企業的廠房?

答:《物權法》明確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占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擔保法》也有類似的規定。根據這個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是不能單獨抵押的。但鄉鎮企業廠房抵押後,其占用範圍的集體土地也同時抵押。

因此該抵押是有效的,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關於抵押權的實現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有關部門曾經發過乙個通知。該通知明確,法院裁定予以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應當告知權利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徵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有關稅費。

根據這一規定,農業銀行在實現抵押權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集體土地徵收和出讓手續,並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實現廠房的轉讓。

我把現住房子賣了還能再申請一處宅基地嗎

遼寧省瓦房店市城關鎮某村一位姓陸的農民來信說:我們村位於縣城近郊區,目前有不少城裡居民到我們村打聽能否到我們村里來買房。有人告訴我,城裡人不能到農村買房;還有的人說,許多地方已經放開了城裡人到農村買房。

最近市裡放開了宅基地申請,我想把我的房子賣了再申請一處宅基地,不知道這樣是否合法?

答:宅基地是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農民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是一種福利性的保障。《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它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日前剛出台的***檔案中要求,要嚴格執行農村一戶一宅政策。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完善人均住宅面積相關標準,控制農民超用地標準建房,逐步清理歷史遺留的一戶多宅問題,堅決防止產生超面積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戶多宅現象。

《***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進一步明確,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綜上所述,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城裡人不得到農村買房,如果農村村民將自己的房子出賣後,也不能再申請宅基地了。

戶口遷出能收回承包地嗎

遼寧省興城市某村民問:我弟弟當年大學畢業,分到市裡一家中學當老師。現在村主任以我弟弟「農轉非」、戶口已遷出為由,要求我家將我弟弟的那份承包地交回,或者按年向村里交承包費。

請問,村里的這種做法合法嗎?

答:村里的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家庭承包之外的)其他方式的承包兩種形式。

家庭承包即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以家庭為單位實施的承包。這種方式的承包實行「按人分地,按戶承包」的原則,即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以農戶(家庭)為承包方發包,並且作為發包方的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而對於不宜採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允許採用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發包,稱為「其他方式的承包」。

其他方式的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發包方也可以收取承包費。

從來信反映的情況看,你弟弟的承包地是通過家庭承包獲得的。如前所述,家庭承包實行「按人分地,按戶承包」,既然作為承包方的你家仍然在村里,村里就不能僅因個別成員的遷出要求收回承包地或收取承包費。《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也明確規定,承包期內,只有在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時,才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除此之外,發包方一律不得收回承包地,當然也不能要求繳納承包費。

你弟弟個人戶口遷出本村,顯然不屬於應當收回承包地的法定情形,因此,村里要求收回承包地或收取承包費的做法是不對的。(本組問答由鄉村論壇回答)

合作社紅利怎麼分?

——兼《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知識問答

江西省興國縣農民王某來**問:今年,我出資加入了我們當地的臍橙銷售合作社,我家種的臍橙也由合作社統一收購銷往外地,請問我能從合作社分到多少紅利?法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制度有哪些規定?

答:財務制度的完善是作為經濟組織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良好執行的前提,也是保護成員利益的基本要求。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專門設立了「財務管理」一章。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條件、財產性質和結構等方面有著自己的特點,一般的財務會計制度並不完全適用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律規定,國家專門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這是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工作的合法性要求。

法律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公開制度,便於成員通過成員大會等方式對本社的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等進行監督。

由於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經營中對資金的需求不同,因此是否提取公積金,由章程規定或者根據成員大會的決議確定。法律沒有強制性的法定公積金要求。如果提取了公積金,應當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同時,公積金應當根據章程規定按年度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為了明確界定成員與合作社之間的財產關係,法律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將該成員對本社的出資,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記載在其賬戶中。設立成員賬戶一是作為成員參與本社盈餘分配的依據,二是在成員資格終止時返還財產的依據。

盈餘分配是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處理成員與組織之間以及成員相互之間利益關係的核心。合作社的盈餘分配,關鍵是要合理確定交易量返還與按照出資分配的界限。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合作社形成的可分配盈餘辦法應當由章程規定或者經成員大會決議確定,其中,可分配盈餘的60%以上應當以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為依據比例返還於成員,其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基礎,並將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租出去的土地閒置,村里可以收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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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說,問一下四荒地可以蓋房子嗎。是村里承包的地。這種情況是不允許蓋的。因為現在國家正在整治這些非法不經土地部門批准蓋的房子。希望你別花這些錢。我去合富置業買房子,損失了2萬塊,我該怎麼要回啊?請大俠們幫幫我。我如實寫出,有觸犯法律的請諒解 對於 好買房子好貸款 這種沒有明確寫著合同裡的承諾,中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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