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審終審制之後按照兩審終審制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上訴

2021-03-05 09:22:09 字數 5010 閱讀 4206

1樓:匿名使用者

在二審終審後當事人還可以申請法院啟動再審程式。

根據《民訴法》修正案,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補充回答:

1、再審程式啟動後,原判決自動失效;

2、在再審判決下達前暫停原審判決的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申訴即是再審制度,這在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

,它是一種審判監督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專門有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式,對此作以詳細規定。

一般來講,再審主要有三個途徑:

一、法院提起再審:這裡又分為三種情況:1、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判決提起的再審;2、最高院對地方各級法院提起的再審;3、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提起的再審;

二、當事人提起的再審:

三、檢察院提起的再審(抗訴):又分為三種:1、最高檢對包括最高法院在內的各級法院判決提起再審(抗訴);2、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提起的再審;3、同級檢察院對同級法院通過上一級檢察院提起再審。

具體的條件要求詳見法條,將的很清楚。

問題補充:

當事人有權提起再審的,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只有法院決定對案件再審後,才中止生效判決的執行。在此之前,生效的判決裁定依然具有強制執行力。

如果法院決定不予再審,生效判決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法院中止生效判決的執行,並不意味著生效判決的失效,最終還需等待再審後的結果確定判決的最終結果。

附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八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補充:第一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八十五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3樓:我不是卡門

呵呵,中國訴訟制度名義上為兩審終審,但是我國還有審判監督程式和再審程式,實際上使很多時候兩審終審變得有名無實,訴期漫漫。

lz說的申訴實際上就是引起審判監督和再審的一種手段。在民事訴訟中,終審後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果認為案件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法院或上級法院申訴,要求再審或者是向檢察院抗訴提請審判監督,由檢察院來要求法院再審,兩種都是採用的申訴方式。申訴不一定必然引起再審,但是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想要已終審的案件重新審理的話就一定經過申訴的程式。

相信從上面不難看出,申訴是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向有權的國家機關提請對案件進行再審的手段。要注意區別於上訪

4樓:菜刀狗狗

還可以申訴,但沒用的!

按照兩審終審制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___上訴

5樓:誠心為您諮詢

按照兩審終審制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不得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6樓:井鬆蘭益黛

如果一審是在區縣級法院,二審是要到中級法院的。但是不是每個案子都能由縣區級法院審,像殺人或者有關智慧財產權一類案件要放到中級法院進行一審,二審就是省高院了。

我國實行幾審終審制?

7樓:金果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法院審判案件,就審判程式而言是兩審終審制,就法院體系而言是四級兩審制。兩審終審制,就是一起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終結審判的制度。

也就是說,地方各級法院對於按照審判管轄 權的規定對由它審判的第一審(初審)案件做出判決或裁定以後,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若同級的檢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上一級法院有權受理針對下一級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上訴或抗訴,有權經過對第二審案件的審理。

改變或維持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這時,上級法院的第二審判決、裁定,就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審級制度的實質是要求審判必須按審判程式嚴格進行,不得越級審理案件。

擴充套件資料:

一審和二審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法院第一審程式是對相關管轄權的審查以及對事實的真實情況及對應的證據材料的審查,而二審程式則是對法院審判的監督,對於一審判決的合法性、合憲性的審查,對法院的判決進行監督。

2、引起審理程式發生的原因不同

第一審程式是由於原告為了行使自己的起訴權,避免錯過訴訟時效而發生的,而第二審程式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對於法院的判決存在異議發生的。

3、引起審理程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

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並引起第一審程式的原告,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是國家行政機關;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並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4、判決效力的不同

對一審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直接生效。

5、使用的程式不同

一審可以適用簡易程式,有一名法官獨任審判;二審必須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人民陪審員可以作為合議庭成員;二審只能由法官組成合議庭。

8樓:第n次抗日戰爭

兩審終審制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的法律制度。其內容是:如果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式審理

9樓:匿名使用者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

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的法律制度。其內容是:如果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式審理。

根據兩審終審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在作出判決和裁定之後,還不能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內有上訴權的當事人沒有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的情況下,第一審判決、裁定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內有上訴權的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才能對案件進行審理。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也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即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因此,我國的兩審終審制也稱為“四級兩審終審制”。

兩審終審制的意義在於:①可以使錯誤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糾正,從而保證辦案質量;②上一級人民法院通過對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的審判,及時瞭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情況,使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級監督作用得到發揮,改進審判工作;③可以防止訴訟拖延,節省人力、財力、物力,保證及時、準確打擊犯罪,使處於不穩定狀態的社會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得以穩定和恢復。對兩審終審制不能絕對和機械地理解。

兩審終審制並不是說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即使有錯誤也不得改變,如果確有錯誤,當然應予糾正,只不過不能適用上訴審程式來解決,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式。2、兩審終審制的特殊和例外情況兩審終審制並非是絕對、死的規定,而是能適應實際情況的活的科學的審判制度,也就是說,兩審終審制有特殊和例外的情況。(1)特殊情況。

刑事訴訟中的死刑判決是一個特殊的判決。為保證辦案質量,除二審外還要依法經過死刑複核這一特殊的訴訟程式,判決才能生效。但這同樣屬於兩審終審制審判制度。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複核並非屬於一個審級,死刑複核並不是由有上訴權的人的上認或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而引起的。(2)例外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是一審終審。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是級別最高的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作出後,不存在上訴和抗訴的問題,判決、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這是兩是終身制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