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在保障公民權利方面的作用

2021-03-03 20:36:47 字數 5979 閱讀 6927

1樓:高

《憲法》是中國的根本**,在法治社會的今天,對於公民權利的保護,起到了乙個標桿作用,當然很重要!

【政治】我國憲法是怎樣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憲法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發揮著怎樣的作用?

2樓:南霸天

bai1、憲法首先作出du規定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zhi不受侵犯。此處基本dao權利包專含了生命健屬康權,人格權,受教育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公民的隱私權,住宅權,安寧權,民法中的規定更加細化,國家還頒布了物權法,肯定了公民的合法取得的財產權。

2、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法律是最強有力的救助手段。當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法律可以通過調解、和解、訴訟及仲裁等多種方式實現對受害方的救助。

我國憲法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有何意義,特點

3樓:穎灬彥

我國憲法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的意義及特點是廣泛性、真實性平等性或公平性、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1、廣泛性

我國公民權利的廣泛性,表現在權利的主體的廣泛性,為絕大多數的公民享有,如中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數在總人口中比重日益擴大,被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佔極少數。

2、真實性

根據我國實際,凡是規定的權利都可以辦到,凡是不具備條件的就不寫進憲法或法律,體現了原則和實踐的統一;其次,在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憲法作了法律上和物質上的保證措施規定。

如憲法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除授權性規範外,還有禁止性的規範,而且又有刑法加以具體化,相反,資本主義國家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則是虛偽的,有很大的欺騙性,原則和實踐往往是脫節的。

3、平等性或公平性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這就是說任何公民的權利和合法利益一律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公民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違法和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許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權。

4、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我國憲法還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在我國國家的集體的利益同公民個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這種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是由中國人民民主**的國家性質和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決定的,同一切剝削階級國家公民權利和義務是脫節的、分離的。中國公民利益和義務的一致性,正是人民當家作主的表現。

4樓:du知道君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營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卹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乙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5樓:淵源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具有廣泛性、平等性、現實性和一致性四大特點。

(一)、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

第一、享有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主體非常廣泛;第二、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的範圍非常廣泛。

(二)、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平等性

第一、公民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第二、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現實性

第一、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具有現實性;第二、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既有物質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實現的。

(四)、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第一、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主體是一致的;第二、公民的某些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結合的;第

三、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相互促進,相輔相成。

憲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性規定和意義 10

6樓:陽陽陽得意哈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7樓:淮安浙江人

這又是法理方面的,我來試試,只當自己考自己了

1、憲法中的保障性規定,這個學界有統一的定義嗎?爭論很多的,我們是否可以定義為:憲法中關於公民權利以及通過規範和限制公共權力,要求國家機關保證公民權利得以實現的所有規定的總和。

2、憲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性規定有很多了,僅以國家機關按憲法的要求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方面舉例說明:受教育權、勞動權:**創造條件或提供機會來保障、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平等權利、政治權利和自由、**提供積極的法律保護、人身自由權、宗教信仰權利。

詳細的內容,你可以看看憲法的具體規定。

3、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居於首要地位,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憲法規定公民權利的意義,就在於國家通過憲法這一根本**,對公民權利以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作出明確的規定。從這個意義上看:

1、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2、憲法規範和限制公共權力;3、國家機關按憲法的要求保證公民權利的實現;4、構建了以憲法為核心的公民權利保障體系。

憲法通過規範國家權利的正確行使從而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實現:憲法不但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還規定國家機關保護公民權利的任務,使公民權利得到切實的保障;憲法規範和限制公共權力:國家權利來自於人民,凡不是由公民政治權利授予的權利都不是合法權利,公民通過憲法規定享受所賦予的權利,同時憲法規定國家機關必須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利保障與維護公民的權利。

在構建以憲法為核心的公民權利保障體系上:1立法保障:立法機關制定和完善各種法律法規,使公民在保護自身權益中有法可依;2司法保障:

完善律師制度,法官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等等。

4、你說的 中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有什麼弊端 ?我換個角度來作一闡述:

憲法的規定都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其真正實現,有賴方方面面的努力和不斷完善。

例如在現實生活中,當公民人身權利受到侵犯而得不到司法保障或保障不力,那麼這種司法保障機制就必須進行檢討、革新。因為當被視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的司法無力阻止這種侵害行為發生時,公民權利的實現就難有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就被擱置起來。

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的實現不是乙個簡單的憲法問題,憲法對公民人身權利的賦予只是公民享有人身權利的前提和基礎,並不意味著這種權利就能自然實現,從法定權利到實現權利轉化還有漫長的路要走。

以上論述,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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