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戀愛對方用的錢,對方提分手需要還錢給她嗎

2021-03-03 22:38:53 字數 6235 閱讀 2267

1樓:匿名使用者

男人可以沒錢,但不能沒有骨氣,錢一定要還。

2樓:匿名使用者

四萬bai啊,又不是四百?你沒du錢不想還,那就要看妹子zhi是怎樣的人dao了

首先,她是專轉錢給你的,有證據,屬她能到家裡鬧就能到公司鬧。

話又說回來了,她在你身上浪費了那麼多青春,沒問你要青春損失費就不錯了,我這麼說你是不是覺得不可理喻?

那好,我這樣問你,乙個22歲的女生,和乙個25歲的女生,條件一樣,你會選哪個?

你這樣拎不清,怪不得妹子要離開你

3樓:林西瓦缸妹

還?當初有借條嗎?當初不還是你情我願!如果我去你家飯店吃飯,過乙個月我說退錢吧 那天的飯我吐給你 行嗎?

談戀愛對方自願給了幾千塊錢分手了要還錢嗎

4樓:匿名使用者

要就給,不要就算了。既然是主動給的,要證明他很小氣,或者感情不夠。不要你要是給反而他會覺得你是在鄙視他,甚至他會想你之前對他沒有感情。

5樓:踏空安

我家鄉這裡有潛規則的,女方提分手要還的男方不同意就不還了

談戀愛分手後送給對方的禮物能要回嗎?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讓對方還給你。如果數額大或者對方不願意還的,可以去申請訴訟。前提是送東西時,你附條件了嗎?

如果有,就要看證據了,有沒有相關的人證、物證、書證等能夠反映出、推斷出:第一, 你的確是把東西送出去了;第二, 你送東西是以結婚為目的。

7樓:匿名使用者

你覺得可以要回嗎?要回來看著傷心嗎?忘記吧,錢不重要,一段回憶忘記也罷

談戀愛期間分手,女方需不需要還錢?

8樓:哈哈呸哼

看談戀愛期間的花費怎麼樣的 如果是兩人一起吃喝的話我覺得不用 還有就是有沒有給女方買比較貴重的物品 如果有 就把貴重物品退還或者折現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是別人介紹的相親物件,而是自由戀愛的話,花了男生的錢那都版是你情我願的事,權我覺得不需要還錢,如果連這個錢都要還那男生也不是什麼好男生哦!但是如果是別人介紹的用了錢還是需要把錢還給別人的!因為女生如果不喜歡就不要花別人的錢。

10樓:生活的原動力就是開心

談戀愛期間如果是男方自願花費在女方身上的,屬於贈予不需要還錢。如果是女方借的錢,那就是債務問題,需要歸還。

11樓:金玉鎖清秋

這個從法bai

律層面說不需要,這

du屬於你情我願的贈與zhi

關係。從個人感情dao說,如專果女方覺得虧欠你,想還你屬就還了,不想還就不還。從投資的角度講,屬於失敗的投資,你對女方投資是想得到某些東西,但是沒得到,所以心理不平衡。

但是有句話咋說的—⌯'ᄉ'⌯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12樓:匿名使用者

看情況來,如果她本來就不愛你,還偷自偷劈腿,甜言蜜語騙你交往花錢然後再主動跟你分手,就該還。你之前就要收集她劈腿證據,然後她不還你就告訴她現男友和她身邊的人,女生的名聲可比錢重要多了,她不自重就要承擔風險。如果錢都是你自願給的,那麼你沒理,鬧大了你顏面掃地。

13樓:匿名使用者

談戀愛期間分手女方不需要還錢,因為都是你,你自願給女方花的。

14樓:嘚兒

戀愛期間花的

bai錢誰又能說得清楚

du,有些還是雙方共同花zhi的,而且是你情dao我願的專,像熱戀期間送一些禮物,肯定屬女方也會回贈你禮物,不過如果真的是女方以借錢的名義,問你借的一定數額的錢,你是可以要的,畢竟誰掙錢都不容易。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應該還錢,因為一切都是自願給對方買的東西或者錢,不是對方跟你要錢,所以分手也無須還錢。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如果是以借的名義給她的,比如能拿出借錢的證據,就要還,否則不需要還。

17樓:匿名使用者

看情況吧,如果是戀愛期間借對方的錢,那麼肯定是有借有還的,要不然往後產生麻煩。如果是對方自願在你身上話的錢,對方是因為喜歡你而花的錢,那就不用還了。

18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

談戀愛期間講究自由,你情我願的,又不是像簽合同或雙方都有權利和義務。

19樓:1111小瓜

還錢?男方需要還倒是真的。

20樓:六哲歸來

男人應該大量一點。。。。

談戀愛分手了 可以向對方要求分手費麼

21樓:華律網

分手費,這是乙個大家都

不陌生的詞,但是對於他到底合法與否,其實很多人是不清楚的。情侶之間分手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費一般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援,但也不被法律所強制。簡單下定論說索要分手費是敲詐顯然是不準確的,確定索要分手費是否為敲詐,應該從以下幾點來認知:

1、敲詐行為是一般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情侶間的分手費通常是一方認為自己的青春被耽誤了,對方要補償自己,並非無故索要財物;2、敲詐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情侶之間索要分手費往往會鬧僵,索要一方說出一些氣話也所難免,例如說你不給分手費,我就怎樣怎樣之類的話語。但也不能簡單的認為這樣就是敲詐了,因為敲詐還有金額的規定如果金額過大或者涉及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涉嫌敲詐的可能;一方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手段,向另一方強行索要分手費的,並且數額達到二千元以上的,屬於犯罪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罪。

可以合理合法的方式提出,進行協商,但切莫採取非法手段進行索要,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2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方把你...舒服了,不你就不要再要了,不要太貪了,沒有用舒服,就少要點

23樓:水水貓妖

法律上允許 道德上鄙視

24樓:有點甜

呵呵噠,這種要分手費的適合去當三,分手費好多的

你好,我和女朋友談戀愛時她說向借錢,現在分手了,她不給還錢,是犯法的嗎

25樓:哥舒子嫣

沒有什麼比較正式的借據之類的話,應該是不算的

26樓:靜靜遺忘櫻花落

是,就算你們沒分手,她也應該還錢。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管事誰都一樣,除非錢不是借,而是送了。分手了,借錢一定是要還的,不還錢,也是犯法的。

27樓:匿名使用者

反正都分手了,要錢去吧

28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借條,一切都是白說,只能是雙方情願的事情,很難要回來,算了吧

29樓:好畫月圓

有借條,不是送的像我這報警警察會管嗎?

30樓:蝶澈明瞳

有欠條麼?他承認欠錢不

31樓:淘在手心

不要她還了嘛。畢竟戀愛一場,是吧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32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借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33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34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35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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