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科沒有測血糖,出現醫療事故。法律上如何處理

2021-03-03 22:35:55 字數 5772 閱讀 2283

1樓:匿名使用者

他們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患者沒可能贏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要看是什麼過程,如果住院的話,那麼過錯是明顯的,如果急診,那麼一般責任很輕,門診的居中。

什麼是醫療事故

3樓:法律快車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於醫療事故的定義:《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這裡對於什麼是醫療事故,造成醫療事故的主體是誰都做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該條例規定,符合以下四個標準的構成醫療事故:

第一,主體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這裡的「醫療機構」是指按照***2023年2月發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資格許可證》的機構。這裡所說的「醫務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他們必須在醫療機構執業。醫療事故只發生在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的醫療活動中;

第二,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而發生的事故。

第三,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的過失行為。

這裡把醫療事故的主觀方面定義為醫療機構及其人員的「過失」。這裡的過失是指對於可能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了但輕信能夠避免的。這就把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的故意行為排除在醫療事故之外,如果患者的損傷是由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那麼,這不屬於醫療事故,患者應該從其他法律方面追索賠償,並可以追究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四,因為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的過失行為給患者造成了人身損害。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只有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才構成醫療事故,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只要是過失行為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損害,就構成了醫療事故,擴大了醫療事故的認定範圍。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只有符合了上述四個方面,才能夠構成醫療事故,同時,該《條例》又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幾種情況做了明確的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4樓:只愛李雨桐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新條例和原辦法對醫療事故的界定最明顯的差別是什麼?

1.原辦法和新條例對醫療事故的界定最明顯的差別是,前者規定構成醫療事故必須是導致功能障礙,後者規定是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新規定的醫療事故概念的外延明顯比原來寬,凡是違法或者違章醫療行為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都屬於醫療事故。過去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的造**身損害但沒有造成功能障礙的醫療損害,現在可以定為醫療事故。

條例規定:損害後果不一定要達到相當程度,比如,拔錯牙齒也屬醫療事故,當事人可以要求醫院賠償。

2.事故主體不限醫生,條例規定:醫療事故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比如,在病人**過程中,因為醫療裝置出現問題,導致病人受到損害也屬於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的等級如何劃分?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事故是指在就醫當中,勿以錯誤的**造成了不必要的身體損傷

6樓:匿名使用者

重症監護沒人管 小小闌尾奪人命

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鋼總醫院草菅人命一案

我家住在攀枝花市東區鋼花村5懂1單元,我母親因身體不適,於2023年3月13日中午13時30分左右到攀鋼總醫院就診。經醫生檢查確診為急性闌尾炎必須住院手術**,14時許住進普外科病房。注:

因床位緊張只有住在過道旁。期間還做了ct檢查,x光胸片檢查,b超腹部檢查,查血驗尿等多項檢查。經科主任會診於當晚21時45送進手術室,22時48分手術結束,23時許病人推出手術室,當時我的母親還屬於昏迷狀態,未甦醒。

主刀醫生說:「手術很成功」。當時患者家屬聽醫生這麼說,很是欣慰。

緊接著轉入重症監護室,也就是icu病房。馬上重症病房的醫生就給患者家屬送來一張病重通知。且家屬不能進入病房為由,我們兒女及親人只好一直守在重症門外,待14日早晨7:

20分,由醫務科人員突然來到重症門口,告知家屬病人突然不行了,正在搶救。待我們家屬衝進病房見到病人,病人已經沒有任何反應了。

母親的突然死亡,我們全都驚呆了!全家悲痛欲絕!失聲痛哭!

傷心之至!情況來的如此突然,從手術室出來才幾個小時,母親就一命嗚呼了!可憐我的母親啊~ 和我們兒女連話都還沒說上一句,就這樣離開了人世。

此次事件我們發現多處疑點:

疑點一:試問我母親身體的不適,真的是急性闌尾炎嗎?如何確診的?

如果是,哪為何不立即手術?非要拖到8小時後才做手術。這是否會造成穿孔,加重病人的生命危險。天下有這樣**急性闌尾炎的嗎?

疑點二:我母親從手術室推出來轉入重症病房到早上去世,就一直未甦醒。醫生告知家屬手術是全麻,而且是必須全麻。為何病人一直未能甦醒?是否麻醉出了問題?

如果病人有躁動現象為何不通知家屬?未能醒來為何沒有通知醫生處理會診?

疑點三:後經我們檢查發現,我母親在重症病房的監護記錄從凌晨1時到早上6時,中間5個小時未有重症監護記錄。早上6時到7:

20時又是空白。且攀鋼總醫院是國家認可的**甲等醫院,犯下如此低階錯誤,天下有這樣的重症監護嗎?

疑點四:急性闌尾炎手術後的病理標本呢?再次發問真的是急性闌尾麼?

疑點五:按有心臟起搏器的病人怎麼會心臟驟停?難道不是重症監護的責任?

我母親就這樣離開了我們。十二日上午我和母親還有說有笑,談論本月28號全家出發回老家瀘州,母親她行李箱都買好了,可高興了!

可是,可是,我偉大和慈祥的母親呀!就因為乙個小小的闌尾手術,幾小時後就被院方奪去了生命!病沒治好,人卻沒了!蒼天啊!公理何在?

各位看官請幫幫我吧!

孝女:蘭麗、蘭評

2023年03月20日

7樓:目光忠誠

大有威盛醫**律服務網為您回答: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他的界定比較複雜,需要律師帶領您組織相關醫療鑑定後才能定奪

8樓:匿名使用者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根據對患者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以下四級:(1)一級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2)二級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3)**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4)四級醫療事故:

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9樓:匿名使用者

醫院**過程中由於院方原因產生的錯誤所導致的事故

10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1月31日我79歲父親在山東大學齊魯醫院做心臟手術成功後,轉入重症監護室,在裡面多次受到**言語傷害,護理不當,導致精神消極不吃不喝沒,病情加重身故,這算不算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該去**投訴 50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醫療事故鑑定的鑑定部門是醫學會。具體是: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12樓:匿名使用者

醫療糾紛投訴方法依次為:

1、醫院醫務科**

2、醫院辦公室**

3、縣衛生局醫政股**

4、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

5.人民法院起訴

一、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後,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後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採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並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後,應及時做好登記,並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後提出解決方案,並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式進行醫療鑑定。患方不鑑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採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二、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法定程式)

1、醫患雙方本著自願、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鑑定或醫療事故鑑定,並依據鑑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三、醫療事故需要搜尋哪些證據進行儲存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後,以下部分病歷(主觀病歷)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1、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病歷(又稱為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後,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包括首次病程記錄、轉科或手術之後的病程記錄、**、**記錄、轉科記錄、階段小結、搶救記錄以及沒有單頁會診單的會診意見等,什麼叫非法行醫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醫師書寫;

2、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也記錄在病程記錄中,包括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及主任醫師查房記錄,甚至還有醫院領導的查房記錄;

3、會診記錄,往往有專頁單獨記錄,即**科室邀請本院或外院有關科室醫師進行會診的記錄,記載名稱不一,有的稱為會診記錄,有的稱為會診單,沒有專頁單獨記錄的會診意見即記錄在病程記錄中;

4、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可以記載在病程記錄中,也可是專頁;

5、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有專頁單獨記錄。

四、醫療事故發生後,病歷資料的封存程式:

1、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本人及其**人,提出封存病歷申請。

2、科室向醫務處(夜間向總值班)報告。

3、醫務處或總值班與患者或近親屬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患者考試,大收集整理的主觀部分的影印件。並收取工本費每張0.2元。

4、主觀病歷為: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5、封存的病歷由醫務處保管,晚間及節假日由院總值班保管,次日或節假日後移交醫務處。

6、如為搶救患者,病歷應在搶救結束後6 h內據實補齊。

【程式】

提出申請 → 向醫務處或總值班報告 → 雙方共同在場時現場封存影印件 → 醫務處保管 → 搶救病歷6小時內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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