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都給了兒子,女兒應不應該買墓地

2021-03-03 22:23:57 字數 3662 閱讀 1737

1樓:匿名使用者

應由父bai母和子女共同協商。女兒有義du務贍養父母,贍養人zhi不得以放dao棄繼承權或者專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三條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九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2樓:樂樂王三四

老人入土為安就好,還在計較誰該不該買墓地,老人可憐啊,生了一群不孝的,

3樓:童心未滅

這個是父母把財產都給兒子了沒給出門的女兒,女兒有沒有義務為老人處理後事?

法律上的家庭關係有哪些?

4樓:鞠健柏板叡

法律上的家庭關係包括:夫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

兒媳,公婆,女婿,岳父岳母。

5樓:賀語心鈄職

夫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

兒媳,公婆,女婿,岳父岳母,

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家庭成員

6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乙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乙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乙個戶口本裡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7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

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8樓:潘增飛

法律不同,認定家庭成員適用的規定政策也不同,基本的法定家庭關係是夫妻關係、親子關係,後者還可以向上向下延伸以及包括法律規定的形成的親子關係,以夫妻關係為主體,依據親子關係確定家庭成員是基本方式,按照戶口本確定家庭成員是常規方式

我國法律對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有哪些規定

9樓:大龍小龍的

根據最新出台的《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對於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進行了新的規定。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沒有共同居住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地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關於「家庭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家庭成員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定,請查閱《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係。

11樓:匿名使用者

請查閱《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係。

法律中的家庭生活包括哪些方面

12樓:潘增飛

邏輯關係弄錯了,家庭生活中使用、遵守、執行法律,不能說法律中的家庭生活,應該是法律牽扯的家庭生活,國家法律還不至於直接干涉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的婚姻制度(七)—夫妻的權利義務

婚姻法對「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規定。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50年《婚姻法》第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的伴侶,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80年《婚姻法》第九條、2023年《婚姻法》(修正)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50年《婚姻法》第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均有選擇職業、參加工作和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

80年《婚姻法》第十一條、2023年《婚姻法》(修正)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雙方對於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

50年《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對於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

80年《婚姻法》第十三條、2023年《婚姻法》(修正)第十四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50年《婚姻法》第八條規定「夫妻有互愛互敬、互相幫助、互相扶養、和睦團結、勞動生產、撫育子女,為家庭幸福和新社會建設而共同奮鬥的義務」。

80年《婚姻法》第十四條、2023年《婚姻法》(修正)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5、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權利。

50年《婚姻法》第十一條、80年《婚姻法》第十條、2023年《婚姻法》(修正)第十四條規定「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權利」。

6、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50年《婚姻法》第十二條、80年《婚姻法》第十八條、2023年《婚姻法》(修正)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7、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

80年《婚姻法》第十二條、2023年《婚姻法》(修正)第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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