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出規定,當班玩手機罰1000塊錢,合理嗎

2021-03-03 22:10:49 字數 5031 閱讀 6807

1樓:匿名使用者

沒什麼合不合理的概念,只是為了震懾和扼制這種行為!

2樓:小綿羊

合理,本來就是上班時間,人家出錢雇人在公司玩手機嗎?

3樓:6黑絲黑

你就讓他別罰了、手機直接給單位就行

4樓:江離

你們單位不人性化,可以換個單位。

5樓:祝福克一河

如果你月工資1000元,被罰後分文不剩,感覺不合理,如果你月工資回800元,罰你1000元,還不夠罰的答

,你還得從家裡自己銀行卡裡取出200元交給領導,更感覺不合理。玩手機固然不對,但「天價」罰款就更不對了,有藉機侵吞錢財之嫌,比方說你把單位的乙個茶杯碰碎了,單位要罰你一千萬,就很不合理

員工上班玩手機廠裡罰款1000元合理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員工不應該上班玩手機,但是罰1000太狠了,員工乙個月掙不了幾個1000。上級為維護權益,不得不這樣了。

7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說有些不合理,應重在教育。但是上班時最好別玩手機,安全生產第一。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存在合不合理 他們是老闆,想鬧的話在各大**去吵,當然要事情真實。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老闆,想錢想瘋了吧!

10樓:手機使用者

很不合理,這是不懂管理的人才能做出的決定

我上班玩手機廠裡罰我1000元按勞動法怎麼處理罰款扣我加班費合理嗎

11樓:虢桀爾源

不用問,公司嚴重違法。社保公司承擔20%,你個人承擔8%,你的情況是這28%都從你工資中扣了!速找他們理論,不行就到勞動仲裁投訴,一定會打贏官司!

12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扣職工工資,必須符合2個條件:

一是「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

二是「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13樓:風兒別吹

不合理,最多是扣工資的15%

員工規章制度上寫了上班玩手機罰款20/50塊可是老闆發工資的時候扣了500玩手機的這樣合理嗎怎麼辦

14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既然員工規章制度上明確規定「上班玩手機罰款20/50塊」,那麼發工資時扣500元顯然有悖規定,是錯誤的,應予改正。

可以向領導提出異議,若被拒絕,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請求干預並查處。

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發還被錯誤多扣的工資。

若因此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還有權得到已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

15樓:皆有可能

老闆亂扣工資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就老闆亂扣工資的行為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要求勞動行政部門介入處理。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6樓:天蟾如月

不合理,也不合法。你可以提出異議,必要情況下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17樓:匿名使用者

顯然,既然有員工規章制度,就應該完全參照,否則,隨意就等於沒有制度,因而,可以一方面向老闆承認錯誤,一方面堅持要執行制度,維護公司全域性利益,相信老闆的工作可以做通。

18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任何扣錢罰款之類的內容都必須經過員工大會或者員工代表大會通過才合法。所以這個規章就算通過了,也只能罰20/50.

19樓:扁羽豆

首先建立在員工的規章制度有效的前提下。

可以罰款。

但應當對罰款事項進行說明,如在工資發放時,發現被多扣除,應當及時的向公司告知,要求明示工資扣款說明,正常公司不會亂扣款,問下是不是財務弄錯了。

20樓:ps休閒時刻

一、單位的規章制度「上班玩手機罰款20/50塊」,這是不合法的。因為單位沒有處罰權,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而行政處罰只能是公安部門才有的處罰權力。

二、罰500,這就更沒譜了,更是違法。

三、至於怎麼辦,當然有兩種方法:

1、花500元買乙個教訓,你不玩手機不就好了。

2、到相關部門進行投訴。

21樓:天津市劉律師

1、單位未遵守規章制度,是違法的,可向勞動仲裁投訴。

2、也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這樣可能速度相對快捷。

22樓:淡陌語兒

不合理,不按規章制度來,你可以去老闆討回來。

23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建議先找核算工資的單位確認,可能是扣錯了,50多打了個0

24樓:匿名使用者

本身這種懲罰制度就不合法!你還~預設??

25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不合理啊,除非你不想幹了,找他們人事理論理論

26樓:匿名使用者

在法律上像你那種私人企業壓根沒權力扣除員工工資的。。。不過為了更好的管理。。。所以才有些企業私自訂製了這種規矩

27樓:彭清君

明顯不合理,而且違法。

28樓:匿名使用者

合理,還可以因此而辭退你。

29樓:魁之序

用人單位存在剋扣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0樓:神話丶龍騰

咱們兩個一樣,我也不知道怎麼辦了,你是怎麼解決的?

上班玩手機我被罰款和辭退?合法嗎

3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內自己對照下屬於哪容

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32樓:歐蒂芙奇蹟**招**

罰款是要,可沒嚴重到辭退吧

33樓:匿名使用者

罰款沒問題,辭退要看合同

34樓:想不明白

這是單位處罰,和法律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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