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行政訴訟法修改多少法條,2014行政訴訟法修改多少法條

2021-03-03 22:00:33 字數 3500 閱讀 2670

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bai2023年修改《行政訴du

訟法》是該法實施24年來作zhi出的首dao次修改,法律條文版由75個條文增加至103個條文,權修改條款的地方總共是61項,修改的內容涉及到整個制度體系具體包括:行政審判價值取向的調整,加強對當事人訴權保護,擴大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完善行政訴訟管轄制度,完善行政訴訟證據制度,建立民事行政爭議交叉的處理機制,確立行政訴訟簡易程式,確立行政訴訟有限調解,加大行政機關不執行判決責任等內容。

《行政訴訟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擴大行政訴訟被告、可訴行政行為和原告及第三人範圍(二)完善起訴期限和形式制度,強化法院受理職責,破解「立案難」

(三)完善管轄制度,強化行政機關應訴職責,破解「審理難」

(四)進一步完善行政訴訟證據制度

(五)強化行政機關執行職責,破解「執行難」

(六)修改後《行政訴訟法》進一步強化了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2023年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有哪些重大變化

2樓:匿名使用者

第33條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資料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34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映成趣,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35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36條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作出了芹菜行政處理程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2023年《行政訴訟法》的修改中關於調解制度的內容在哪一條

3樓:法工

《行政訴訟法》規抄定的調解制度,是第bai60條。

du《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條zhi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dao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4樓:阿元

調解是我國司法的優良傳統,被譽為「東方經驗」。在行政訴訟中設立版調解,更容易

權保護老百姓的利益。因為調解是雙方的讓步,不許調解的結果最後往往是讓老百姓撤訴。

所以,2015最新《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2023年修改的《行政訴訟法》是否有公益訴訟條款,請列舉具體的法律條文。

5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修改的《行政訴訟法》沒有公益訴訟條款,但根據實際情況及法律規定,以下法律有涉及公益訴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八十四條 環境保**、消費者權益保**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有明確的被告;

(二)有具體的訴訟請求;

(三)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八十五條 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汙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汙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汙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後,應當在十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後,依法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准許參加訴訟的,列為共同原告。

第二百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

第二百八十九條 對公益訴訟案件,當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調解。

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公告期滿後,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不違***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違***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依法作出裁判。

第二百九十條 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後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第二百九十一條 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資格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同一侵權行為另行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6樓:北京韋亮律師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指出,公益訴訟在行政訴訟法中因立法時機不成熟及沒有相應的實踐基礎,現階段的主要任務時解決立案難的問題,所以沒有在新的行政訴訟法中規定,要求最高法院在實踐中總結經驗,在時機成熟後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行政訴訟法經過幾次修改

7樓:匿名使用者

1、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2023年11月1日表決通過了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簽署第15號主席令予以公布。這是行政訴訟法自2023年制定後作出的首次修改。

2、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4.11.1通過的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決定,我國的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是否已經拓

8樓:法之嘴

我覺得沒有,因為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抽象行政行為實際上是立法行為,而在修改決定中將「具體行政行為」修改為「行政行為」,大概其目的主要是針對沒有立法權的地方**出台的地方檔案來侵害公眾的合法權益,例如某個縣**違反《土地管理法》、《拆遷補償條例》出文非法徵用土地,這在原行政法訴訟中既不是抽象行政行為,又非具體行政行為,因此法院很難介入此類案件,現在通過修改,法院便能找到司法根據受理該類案件。

9樓:匿名使用者

我沒看到相關材料,不敢亂說,但是以前就可以對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

我國《行政訴訟法》是什麼時候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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