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的方式有哪些,承諾生效應具備什麼條件

2021-03-03 20:30:23 字數 5387 閱讀 7228

1樓:寶寶糠

口頭、書面、動作(習慣的認定是承若,比如手勢ok,點頭)。生效的具備條件: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即生效

2樓:卑煦藤白竹

既已簽訂股權轉讓方案,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如不按約履行,構成違約,如版果只是口頭承諾,在證據權上存在難以證明的問題,當然,口頭承諾不能說是無效,關鍵是證明,你得有證據證明有承諾存在,並且是明確無疑、無異的。

承諾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3樓:啞巴太陽陽

承諾通知到達要復

約人時生效。承諾應制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什麼是承諾?一項有效的承諾應具備的條件是什麼?(國際商法方面..謝謝!)

4樓:手機使用者

任何有效的承諾,都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因此,承諾必須由被要約人作出。

被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並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被要約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人。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其承諾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所謂有效時間,是指要約定有答覆期限的,規定的期限內即為有效時間;要約並無答覆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如信件、電報往來及受要約人考慮問題所需要的時間),即為有效時間。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即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據此,凡是第三者對要約人所作的「承諾」;凡是超過規定時間的承諾,(有的也叫「遲到的承諾」);凡是內容與要約不相一致的承諾,都不是有效的承諾,而是一項新的要約或反要約,必須經原要約人承諾後才能成立合同,關於承諾有效要件,大陸法系各國要求較嚴,非具備以上三要件者則不能有效。

而英美國的法律對此採取了比較靈活的態度。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商人之間的要約,除要約中已明確規定承諾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所附加的條款對要約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約人在承諾中附加某些條款,承諾仍可有效。

承諾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也可以口頭方式進行。通常,它須與要約方式相應,即要約以什麼方式進行,其承諾也應以什麼方式進行。對於口頭要約的承諾,除要約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為承諾的方式,承諾的效力表現為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承諾時,合同即為成立。

口頭承諾,要約人了解時即發生效力。非口頭承諾生效的時間應以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為準。一般認為,承諾和要約一樣准許在送到對方之前或同時撤回。

但遲到的撤回承諾的通知,不發生撤回承諾的效力。

承諾生效: 《合同法》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採用資料電文形勢訂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知道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諾生效的條件有哪些,承諾的效力如何體現

5樓:未來法律

您好,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承諾生效的條件:

承諾的主體只能是受要約人。這意味著,非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的意民表示並非承諾,而是向要約人發出的要約。

承諾的內容是同意要約,它強調承諾的內容與要約的內容應當一致。承諾實質性變更要約的,為新要約。我國合同法對承諾與要約內容的一致性原則作了靈活處理,允許承諾作出大量實質性變更。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承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達: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及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承諾的效力如何體現

1、承諾的效力。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將近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承諾的生效亦採取到達主義,與要約相同。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承諾遲到的效力。

(1)因承諾自身原因遲到的,原則上承諾無效,為新要約。《合同法》第28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除要約人及地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2)因非由於承諾人自身原因遲到的,原則上承諾有效。《合同法》29條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鏟。

」3、承諾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要約人接受要約所做的答覆不發生法律效力:

(1)承諾撤回。承諾 人可以發出承諾後又撤回承諾,但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2)承諾逾期,要約方沒有認可其為承諾。

承諾應具備哪些條件?

6樓:豹紋

承諾是訂立合同的最終條件。沒有承諾,也就沒有合同。乙個合格的承諾應具備如下三個條件:

(1)承諾必須是絕對的和無條件的。即承諾的內容和條件與要約的內容和條件是一致的,而沒有任何出入或附加任何條件。各國法律都規定,承諾是對要約表示同意,承諾與要約內容必須 承諾是訂立合同的最終條件。

沒有承諾,也就沒有合同。乙個合格的承諾應具備如下三個條件:

(1)承諾必須是絕對的和無條件的。即承諾的內容和條件與要約的內容和條件是一致的,而沒有任何出入或附加任何條件。各國法律都規定,承諾是對要約表示同意,承諾與要約內容必須一致,否則就是反要約。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基本採取了這些原則。在其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凡承諾中對貨物**、付款、貨物數量或質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賠償責任範圍,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六項內容中任何一項有所新增或變更。

即視為反要約。它實質上變更了要約的條件,不是對原要約的同意而構成新的要約。

承諾必須由合法的受要約人作出。

合法的受要約人,是指要約中規定的特定人或是被他授權的代表人。

任何知其要約的內容或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獲得該項要約的人所作出的承諾,都不能視為有效承諾。

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2)承諾必須在要約有效期限內提出。對要約的有效期限各國的計算方式不同。英、美採取的「投遞主義",即以信件上的郵戳或電報收電的印章時間為起算時間。

聯邦德國採取的是"到達主義",即以實際收到郵局、電報局送達的信件或電報為起算時間,法國的起算時間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約定。《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基本上採取了"到達生效"。其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要約的承諾於表示同意的通知和送達要約人生效,如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約人規定的時間內,或雖未規定時間,但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送達要約人,承諾即宣告無效。

承諾通知在郵遞中可能出現的失誤風險,由承諾方承擔。我國在對外**中採取了這種做法。即在發出要約時,要求對方如果承諾,必須承諾寄到時方生效。

1承諾的生效時間

英美法系認為,承諾通知一經發出,立即生效。即使在郵遞過程中發生遲誤或遺失,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只要受要約人能夠證明其確已在函電上寫妥位址,付足郵資,交到郵局......。

大陸法系大都認為,承諾通知必須送達要約人時才生效。

《公約》規定是按"到達主義"原則處理的。《公約》第18條規定:承諾的通知送達要約人時生效。

2逾期承諾承諾必須在一項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承諾通知超過了要約所規定的期限或"合理的時間",就是逾期承諾。這種承諾原則上已無效,但如果要約人在收到一項逾期承諾之後,毫不遲延地通知對方,確認該項承諾為有效,是此逾期承諾轉為有效承諾。

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a.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b.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規定:要約以電報或者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電報交發之日或者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要約以**、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3)承諾必須通知給要約人。即使要約人知道受要約人已完全接受了要約而訂立合同。如果經人傳遞失誤或未按要約人指定的位址通知,要約人沒有收到該通知,就不能發生承諾通知的效力。

通知的方式也應按要約人指定的方式通知。

當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要約人和承諾人就形成了雙方的法律關係,承諾人不能再撤銷承諾,否則就是違背合同,但當承諾人發出承諾通知,而通知尚未到達要約人時,是否可以撤回承諾問題,各國規定不同。在英、美法律中,採取投遞生效,承諾人發出通知就不能再撤回。而德國、日本、義大利等大陸法系國家採取到達生效,只要承諾人的撤回通知於承諾通知之前或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就予以認可。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承諾可以撤回。其第二十二條規定:"承諾得以撤銷,如果撤銷通知是於承諾之前或同時送達要約人。

"我國《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有效的承諾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7樓:每日情感故事資訊分享

受要約人按照所bai指定的方式,對du要約的內容表示同zhi意的一種意dao思表示,在國際貿內

易中,也稱「接受」或「收容盤」,任何有效的承諾,都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因此,承諾必須由被要約人作出。

被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並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被要約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人。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其承諾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所謂有效時間,是指要約定有答覆期限的,規定的期限內即為有效時間;要約並無答覆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如信件、電報往來及受要約人考慮問題所需要的時間),即為有效時間。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即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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