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房屋繼承協議書怎麼寫,請教,法律上的問題關於房屋繼承問題

2021-03-03 21:41:43 字數 3811 閱讀 6576

1樓:土流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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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明本人身份、與被繼承人的關係、放棄房屋繼承權的理由、表明系自願放棄,同時說明該房屋繼承權轉移給誰。

在協議上簽字、按指紋,標註日期即可。例如:

放棄繼承權宣告書

宣告人: ,性別: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 現居住: 。

被繼承人 位於 的房產(土地使用證號 房產證號: )享有產權。

我是被繼承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我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之一,對被繼承人的房屋產權享有合法繼承權。

現本人鄭重宣告:對上述房產,我自願無條件放棄繼承權。 以上情況均真實無誤,如有虛假,我願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特此宣告

宣告人:

年 月 日

法律上的問題 關於房屋繼承問題

2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繼承:

此類房產可分為單獨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一、單獨所有

即指公民個人擁有房產的完全產權。在此情況下,房屋的繼承比較簡單,該公民的繼承人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二、共同共有

一般存在於家庭關係中,如夫妻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況下,在公民死亡後,先要將該房屋屬於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為遺產,由死者的相關繼承人繼承。比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死亡後,先將房屋屬於另一方的分離出去,一般夫妻各佔一半份額,剩餘的一半份額才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

三、按份共有

和共同共有不同的是,按份共有中,死者對房屋擁有產權的份額在生前即是確定的,死後,只有這部分份額,比如房屋的三分之

一、二分之一,屬於死者的合法遺產,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比如,該房產是兄弟之間購買的,購買時支付的金額不同,兄弟之間按照出資金額佔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其中乙個兄弟去世,他的繼承人只能繼承死者所占有的房屋份額。還有一些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就約定財產的具體份額,比如約定房屋丈夫佔40%,妻子佔60%。

同樣,一方去世後,其繼承人只能繼承屬於死者的份額部分。

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公民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便突然死亡的情況。比如公民在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後,在辦理過戶手續取得產權登記證前突然死亡,由於我國對房屋的產權實行登記制度,此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不是房屋產權的有力憑證,房屋買賣合同在法律上只屬於債權的範疇,表示你可以得到房屋產權。這種情況下,實踐中,繼承人可先繼承合同權利,待房產證取得後,再繼承。

只擁有使用權的房屋

除了普通商品房外,還有央產房、軍產房、公租房等等。由於這類房屋政策性很強,能否繼承主要看政策規定。

只有使用權,但可以繼承的房屋

有一些央產房、軍產房等不能上市交易,雖然只有使用權,但政策允許繼承。當然,繼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權,即死者的繼承人對該房屋共同擁有使用權。然而多個繼承人如何公平、合理並友好地行使共同的使用權,在實踐中一直是個複雜的問題。

比如,有的繼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繼承人希望出租,收取租金;有的繼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間小,有的繼承人認為公共區域無人維護等,往往矛盾百出。

只有使用權,但不能繼承的房屋

此類房屋比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質是租賃,對於租賃的房屋,公民不擁有所有權,而且使用權也不能繼承。

有一些公租房,在原有承租人死亡後,同住同戶口的繼承人可以向房屋所屬單位申請變更為新的承租人,繼續承租居住該房屋。但有些公租房,已經不能變更承租人,理論上,原承租人死亡後,除配偶尚活著需要居住外,房屋所屬單位可收回該房屋。

實踐中,必須結合公租房的政策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和處理。

還有一類就是城鎮居民購買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謂的「小產權房」,也不能繼承。

按照我國現有的法律和政策,國家不允許城鎮居民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更不承認此類房屋的產權。所以,此類房屋不屬於繼承法上規定的公民的合法財產,因此不能繼承。

農村宅基地及上房屋

宅基地只有本集體組織成員才可申請取得,而且有「一戶一宅」原則,所以,它的繼承還關係到繼承人的身份問題。

如果繼承人和死者一樣均是本集體組織成員,其繼承死者的宅基地和房屋一般都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繼承人不是本集體組織成員,甚至已經成為城鎮戶口,因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體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同樣,繼承後如何真正實現居住、使用的權利,依然需要有關法律和規定不斷探索和完善。

現實生活中的情況遠比上述內容紛繁複雜,仍要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況詳細分析和論述。

法律相關:

《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3樓:張奕曄

首先你要明白乙個問題,繼承權不需要申請。繼承權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而享有的權利。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如果你奶奶也去世了,那麼你爺爺的房子就自然地由他的子女來繼承。

(除了極端的一些情況,一般不會發生的。比如,殺害被繼承人等,在此不考慮)現在只是產權轉移沒有登記,而實際上所有權已發生轉移,由所有子女共同共有,因為具體的份額還沒有確定。

你的這種情況可以到法院申請失蹤,但是要再等一年,因為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才可申請失蹤。申請失蹤生效後失蹤的人的財產由法定或指定的代管人代管,從理論來說這個代管人是有權代為簽名的。

4樓:侯

既然房產證上的是爺爺的名字,那麼就要出具爺爺的火化證明,戶籍證明,你們親屬(爺爺的子女)的關係證明,失蹤的要有相關失蹤證明。到房產公證處進行公證,所有爺爺的直系親屬(兒女)都要親自到場,還有你們每個人的身份證原件。到那詢問後,簽字,影印各種證件。

最後就結束了。按照遺產繼承。

可以先到公證處諮詢,然後再去派出所辦理證明信,最後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這裡要提出的是:還要有你爺爺奶奶的去世證明和他們二老的父母死亡證明。這是必須要有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可通過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解決(你們及其他法定繼承人可作為原告,可以失蹤的女兒等其他法定繼承人為被告,法院可缺席判決),可憑法院判決辦理拆遷合同(本可憑法院判決辦理房產繼承過戶的,但既然要拆遷,應可直接辦理拆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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