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本案庭審中未經質證的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2021-03-03 21:05:48 字數 3228 閱讀 2391

1樓:中顧法律網大狀

不能如果當時的案子經過質證並經法院的生效判決所認可,那麼他所要證明的版事實可以用來證明相同權的法律事實。現在的情況是案件撤訴,撤訴相當於沒有這個案件,原撤訴案件所出示的證據沒有經過人民法院確認,當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被法庭所認可

2樓:中顧法律網諮詢

當然不可以了,乙個案子就是乙個案子,2023年**的證據不能做為證據使用。

3樓:中顧法律網推薦

不能作為證據,既是是的話,也要當庭質證,否則不產生效力

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嗎

4樓:匿名使用者

「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這句話是正確的。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時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這句話對嗎?

5樓:匿名使用者

是正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6樓:匿名使用者

「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這句話是正確的,這是我國民事訴訟中辯論原則的體現。

1、民事訴訟法上的辯論區別於生活意義上的辯論,訴訟法意義上的辯論指的是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實和運用法律的問題,陳述各自的主張和意見,相互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爭取對自己有利的訴訟結果,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則通過辯論查明案件事實。對此,德國的法學家肯納認為: ( ) 法院不主動調查,即使調查了而不經當事人提出仍不能做為判決的依據。

英美法系國家了多採用此觀點。

2、質證分廣義和狹義,通常指在訴訟或仲裁活動中,一方當事人及其**人對另一方當事人及其**人出示的證據的合法性、與本案爭議事實的關聯性、該證據的真實性,是否有證明力,證明力大小,是否可以作為本案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進行的 以及用其地方法表明證據效力的活動及其過程。狹義的僅指訴訟活動中,在證據交換程式中或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的法庭調查階段,進行的前述活動。

7樓:じ★ve貓咪

哪條忘記了,

你不用想了,絕對不會出現例外

8樓:土方

正確 但實際法院並不用雙方對質,應廳上要提出質證,

未經庭審質證的事實能否作為判決依據? 法官在判決書中寫著「法院查明」的某一事實,但是該事實並沒有

9樓:當市長的考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即「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證據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在審判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供的、不明確是否屬於新的、但對案件處理結果起關鍵性作用的證據,拒絕發表質證意見。法官為實現裁判公正,要求該方當事人先發表質證意見,並告知其質證並不意味著其認可該證據為新的證據,但其仍不同意質證,此時,法官是否因該證據未經對方當事人質證而不予採納。

證據必須經當庭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是原則,但也存在不經當庭質證的證據,法官經形式和實質審核後將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例外情況。

對於一方當事人拒絕對另一方當事人提交的逾期的、不明確是否新的、但對案件處理結果起關鍵性、實質性作用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的,與被告既不提交答辯狀,又沒有提供證據或不參加證據交換,且拒不出庭的情形一樣,應視為被告放棄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法官依照《證據規定》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實質性的審核和判斷。

10樓:匿名使用者

就你說的情況可以申請上訴

生效的判決書中的證據,沒有經過質證,沒有經過法院核實,有法律效力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生效的來判決書中的證源據,沒有經過質證,bai沒有經過法院核du實,將不具

zhi有法律效力!

《關於行政訴dao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經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該規定確立了證據規則的基本原則:證據必須要在法庭上出示並經過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12樓:匿名使用者

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採信。如果如你所說,將會導致審判監督程式的啟動。

13樓:人類團結一家親

沒有經過質證的證據,判決時不會採用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或申訴,對方當事人是可以憑介這個判決書去申請強制執行的。所以還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你最好盡快提起相關的法律救濟。

哪一條規定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採用

15樓:誠心為您諮詢

民事訴訟

法和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都規定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時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三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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