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股權轉讓一定無效嗎

2021-03-03 20:27:44 字數 895 閱讀 5785

1樓:土流集團

《公來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股自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如乙與戊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後,告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則該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如過半數股東不同意或同意轉讓但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則該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本案在法院判決前仍未經過過半數股東同意並放棄優先購買權,應認定該股權轉讓合同為無效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後,其他股東行使的是合同無效的請求確認權,而不是合同撤銷權。

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2樓:土流集團

雙方意思表示bai真實,約du

定不違反法律強制zhi性規定,主體適格達成的合dao同均為有效內

合同。有效合同但不一定都容能履行,履行不能的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所以股權轉讓協議也是如此。一般情況下即便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仍然是有效的,但未必可以得到履行。

能否得到履行,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程式有無特殊規定,如果沒有的,則適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所以就公司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而言,對為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在沒有章程特別規定的前提下,應先徵詢其他股東的意見,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不購買的,則視為同意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