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糾紛,賣我房子的人欠別人錢,別人有權收房子嗎

2021-03-03 20:52:10 字數 4200 閱讀 4747

1樓:二寶喵

他們有權收你的房子!

你的損失和向a,b追討,報警告他們詐騙。

別亂,慢慢來內!

首先,b與a的協議時,容說明:如果b沒有按時還款,a就會收房。這個協議是雙方認可,法院也會支援。

但是,你在與b交易時,b有沒有向你披露a與b兩人之間的這個協議?如果沒有,那他就存在隱瞞關於這個房子的債權問題,那你與他之間的交易極有可能不成立。

再者,現在這個房子剩下的銀行貸款錢,是你出的,你現在還有沒有還款證明?如果有,那你不要怕a,叫他把錢還給你,房子還是a和b之間的問題,反正你還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法律的角度來講,你與此物業無關,你沒有義務幫b還款。

現在業主的名字還是a,對吧!

你現在直接幫a還清房貸,與ab之間的協議與你無關,如果我沒記錯,現在這個房子產權已經有你乙份了,要查查書先。

讓a去起訴吧,a已經在敲詐你了,報警告他詐騙!!

別人欠我錢,房子過戶給我名下,現在別人欠的錢還不上法院拍賣房子了

2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1、這是可以的。這種情況下,他人起訴的案件,叫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被告的有你,還有房屋的所有人,起訴的原因是認為房屋是起訴人自己的,不是房屋的所有人的;目的是阻止法院拍賣房屋。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 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五條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經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駁回其異議;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中止執行。

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裁定送達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內,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債務糾紛,欠款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是否可以拍賣處理?

3樓:解憂

債務糾紛,欠款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可以拍賣處理,但是債權人必須為被執行人另行提供住房。比如可以通過以小換大等方式為債務人提供住房。通過這種方式拍賣欠款人住房的,債權人事先應當與法院充分溝通,取得法院的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一處已設定抵押的房屋時,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以小換大、小差換好、以遠換近,但不能從有到無」。

拓展資料: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法院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該6個月的寬限期對當事人需求臨時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拓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對人民法院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 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第四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於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

第五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租金標準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準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確定,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第六條 被執行人屬於低保物件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拍賣處理,但是債權人必須為被執行人另行提供住房。比如可以通過以小換大等方式為債務人提供住房。通過這種方式拍賣欠款人住房的,債權人事先應當與法院充分溝通,取得法院的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一處已設定抵押的房屋時,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以小換大、小差換好、以遠換近,但不能從有到無」。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法院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該6個月的寬限期對當事人需求臨時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

債務,『『債權」的對稱。是指債的法律關係中,債務人依法對債權人所承擔的為一定行為或禾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有將出賣的物品交付買受人的義務,這就是為一定行為的債務。

又如在出版合同中,作者有不再將稿件交付第三人出版的義務,這就是不為一定行為的債務。

5樓:天津市劉律師

可以查封,如果房產較大,也可以考慮先查封,然後提供個較小房產安置被執行人,再拍賣它房子。

6樓:心事一杯中

這個不好籠統回答,原則上一套房屋法院不會拍賣,但會看債務數額、債務人現有住房面積、型別、位置及實際居住人口等因素綜合考慮。

打個比方:如果該房屋位於城區中心位置,面積較大,價值200萬元,該地區其他位置面積較小但夠債務人家庭居住的房屋價值150萬元。法院可能將房屋進行拍賣,將50萬元拿出來清償債務,餘款由債務人自行購置房屋。

7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做活性查封 不能拍賣。

8樓:何盡一生丶

要保證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正常

9樓:找法網

欠款人只有一套住房,法

院可以拍賣處理,但是需要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提供可居住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第四條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於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屬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

第五條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租金標準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準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確定。 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第六條被執行人屬於低保物件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院有權採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七條 拍賣和變賣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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